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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私募基金更大空间 [打印本页]

作者: maomaochong    时间: 2011-5-31 01:49     标题: 给私募基金更大空间

资本市场平静的表面下有一股激情暗流涌动,人们都在期待着私募基金坚冰破裂的一刻。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但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基金管理人不仅可以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也可以担任。“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项下就有如下条款,如“投资人数应在2人以上50人以下”, “每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额由基金章程或者基金契约规定,但不得低于10万元”,“设定特定基金,应当向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等。如果上述条款能被最终采纳,坚冰也许能裂开一条缝隙。
不过,就自然人是否能充当基金的管理人这一点,争论较大,但从笔者的实践看,证券投资的决策过程更多是依赖于个人和某一个非常小团队的智慧,这一点中外没有差别。当今世界最伟大的投资家巴菲特与索罗斯,均出自民间。我们更应该相信人,相信自然人的力量,相信中国人学习控制和承担风险与创造利润的能力,并据此制定一些“宽松”的政策,否则,我们会失去产生伟大投资家的机会。
在传统的社会里面,政府往往倾向于充当上帝的角色,替人思考替人决策。以管制和审批为特征的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能否对私募基金的发展起到鼓励而不是遏制作用?这点业内仍有所担心。中国正在进入现代国家的行列中,而我们也正在学习如何处理政府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关系。私募基金如何借助政府的制度构架和运行理念,协调发展可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我们希望政策的制定者不仅要意识到这一点,而且要视野开阔些,更有智慧更有超越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一篇报告,对海外私募基金的特点和监管作了系统研究。报告总结了私募基金的几个特点:私募基金是一类在经营管理上有着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简单,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紧密的利益关系,整个基金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共同的投资理念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而共同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相对更加复杂,由投资人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再委托基金经理运作,投资人与基金实际运作者之间缺乏联系与沟通,利益关系不密切;私募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
私募基金的高自由度和委托代理链短的特征决定了其参与者少,人均投资数量大的特点,所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该是那些有一定投资理念和分析能力,同时来自资金相对宽裕的社会阶层,而不适合向普通投资者开放。私募基金这些特点,正是它在众多投资方式中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理由。政府在监管私募基金时,应该使这些特征得以保持。
海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是在认同其基本特征合理性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和监管的。首先,认同私募基金在经营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所以监管的重点不在于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披露,而通常将监管重点放在制定相关豁免条件,以及审查相关私募基金是否符合豁免条件上;其次,从私募基金委托代理关系相对简单出发,对投资者人数有明确的要求;第三,认同私募基金作为富人投资工具的特征,对投资者的资产和收入水平和投资额度等都有各种明确的规定。
这些监管措施,进一步凸现了私募基金的特点与优势,有力地推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事实证明,合理的监管对近年全球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与风险控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公募基金,中国私募基金近年来展现了更蓬勃的发展势头和旺盛的生命力,这意味着中国民间孕育的大量财富需要与之相应的投资渠道和方式。不论是回顾历史还是面对现实,我们应深知这一问题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我们的民族已挣脱了身上的枷锁,但为了跳得更高走得更远,还需要解除更多束缚,对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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