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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摆脱“红帽子”招来“死缓”祸 [打印本页]

作者: richer1983    时间: 2011-5-31 02:42     标题: 摆脱“红帽子”招来“死缓”祸

历时八年,原江西省新大地董事长、法人代表涂景新涉嫌贪污一案终于落下帷幕。12月22日,海南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涂景新被宣告无罪。
在一审中,这位前江西省第八届政协委员被判处死缓。
此时的涂景新和王慧艳夫妻已没有了两年前刚走出看守所时的那份激动。从海南省高院法官手中接到判决书后,他们仅在海口停留了一日。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连身份证都已经没有了的夫妻两人连夜飞离了海口。
在涂景新妻子被关押的海口市第一看守所门外,涂景新夫妇一起合了影。一位在场的目击者告诉记者:“他们说一定要记住这个地方。”
就是在这里,他们由千万富翁一夜间变成了阶下囚。
祸起“红帽子”
个体户-千万富翁-死刑犯-无罪释放,这个常人很难理解的轨迹让涂景新的命运发生了戏剧性的逆转。而这一切似乎都源于一顶好戴难脱的“红帽子”。
事情得追溯到1992年。当时身在海南闯荡的涂景新得知,地处南昌市八一广场西侧的江西省展览中心因长期闲置,当地政府拟招商出租。他对此项目产生了兴趣。虽然当时的涂景新已是当地知名的个体老板,但要拿下这个工程至少需要投入近千万元,不借助贷款显然是不可能的,但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涂景新的个体户身份是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到款的。
于是,海南机设公司走进了涂景新的视野。
早在1989年,时年31岁的涂景新就自江西来到了刚刚建省的海南,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与国营企业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称“海南机设公司”)取得了联系。当时涂景新年仅31岁,是经营纺织器械的个体户
据海南省高院(2003)琼刑终字第86号判决书显示:1992年间,涂景新将江西省农行信托部的经理介绍给海南机设公司的负责人,申明江西省农行愿为其贷款,条件是需要认购江西省农行信托300万元股权,并指定要用涂的房产抵押,同时要有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任海南省机设公司总经理林良忠认为,银行不可能异地放贷,涂景新表示可以通过在南昌设立海南机设分公司的形式来解决,并承诺南昌分公司的一切费用由涂景新个人负责。
经过商洽,海南机设公司同意在南昌设立分公司,这即是日后的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下称“江西新大地”),并为该分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指定涂景新承包经营并上缴管理费。
“美好时光”
此后,涂景新与海南机设公司合作渐入佳境。
1992年6月,涂景新以机设公司名义购买了南昌电子器材公司18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购房所需的310万元由涂景新给海南机设公司,再由机设公司汇给售房单位。涂景新按房款千分之五比例支付给机设公司手续费。
1993年2月6日,涂景新以海南机设公司副总经理名义与江西省展览馆签订承租合同;1993年3月27日,涂以前述房产作抵押,从江西农行贷得1000万元(实为700万),随后涂景新向海南机设公司支付了贷款手续费7万元。
1993年4月10日,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终于正式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涂景新,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随着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各地的民营企业纷纷开始摘掉“红帽子”。
海南省高院二审判决书中已认定的事实内容显示:1996年12月,在涂景新多次要求后,海南机设公司召开会议,同意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与海南机设公司脱钩。1997年9月21日,江西信托开始向海南机设催收贷款,这更加快了海南机设公司与新大地脱钩的速度。
1998年9月30日,海南机设公司、江西信托及江西新大地三方签订协议,确认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是以海南机设公司名义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借贷,一致同意由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直接归还该1000万贷款的本息,并办理变更借贷手续,同年10月16日,江西信托与涂景新私营的新大地集团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1999年1月8日,海南机设公司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签订脱钩《协议书》,确认双方是挂靠关系,同意解除挂靠关系,江西新大地公司一次性支付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人民币,扣除海南机设公司借款13万元人民币,实际支付20万人民币。同年,1月10日,涂景新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变更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涂景新与其妻王慧艳,1999年2月,江西省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江西新大地成为了私营企业。
八年之诉
然而一件意料不到的人事变动使得一切发生了逆转。
当时,海南机设公司进行了领导更替,新任领导班子对前述双方签订的脱钩《协议书》给予了否定,并向海南省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涂景新侵占国有资产,并控告海南机设公司前任总经理黄智忠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有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海南机设公司新任领导班子认为原班子签订的脱钩《协议书》损害了该公司应得利益,希望涂景新将补偿款至少调至60万,可是他们的要求遭到了涂的拒绝,故愤而举报。但此说法未得到海南机设公司及海南省高院方面的证实。
1999年10月29日、12月27日,海南省财政厅先后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变更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函》、《关于要求恢复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公司国有性质与名称的函》。2000年1月5日,江西省工商局对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名称及全民所有制性质。
随后,海南机设公司派驻接管小组取代涂的经营权。不到一年时间,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便从涂景新手里又回到了海南机设公司掌中。
据海南省审计厅2004年在某研讨会中提交的材料,由于涉嫌贪污,1999年6月28日,由海南省纪委牵头,有海南省检察院和海南分院成员参加的“628”专案组成立,负责调查涂景新一案。1999年8月4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涂景新立案侦查,并决定派员前往南昌对涂景新执行刑事拘留,但在8月17日执行过程中,涂大呼救命,引来众人围观,涂借机脱身。三周后,公安部对涂发出通缉令,同年10月19日,涂景新终被南昌公安局缉拿归案。
2000年3月1日,海南省审计厅派出以林长彬为组长的四人小组,前往南昌对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2000年11月1日,海南省审计厅递交给省纪委的琼审函(2000)218号《关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状况审核情况的函》,上称“经过审核,认为江西省新大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涂景新和财务人员王慧艳隐瞒公司巨额租金收入25563088元,并转移存入个人存折,用途不明”。
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涂景新、王慧艳做出判决,判处涂景新贪污罪、脱逃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慧艳贪污、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挪用公款及营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98年9月30日,海南机设公司、江西信托及江西新大地三方签订协议,确认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是以海南机设公司名义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借贷,一致同意由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直接归还该1000万贷款的本息,并办理变更借贷手续,同年10月16日,江西信托与涂景新私营的新大地集团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1999年1月8日,海南机设公司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签订脱钩《协议书》,确认双方是挂靠关系,同意解除挂靠关系,江西新大地公司一次性支付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人民币,扣除海南机设公司借款13万元人民币,实际支付20万人民币。同年,1月10日,涂景新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变更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为涂景新与其妻王慧艳,1999年2月,江西省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江西新大地成为了私营企业。
八年之诉
然而一件意料不到的人事变动使得一切发生了逆转。
当时,海南机设公司进行了领导更替,新任领导班子对前述双方签订的脱钩《协议书》给予了否定,并向海南省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涂景新侵占国有资产,并控告海南机设公司前任总经理黄智忠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有一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海南机设公司新任领导班子认为原班子签订的脱钩《协议书》损害了该公司应得利益,希望涂景新将补偿款至少调至60万,可是他们的要求遭到了涂的拒绝,故愤而举报。但此说法未得到海南机设公司及海南省高院方面的证实。
1999年10月29日、12月27日,海南省财政厅先后向江西省工商局提交了《关于变更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函》、《关于要求恢复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公司国有性质与名称的函》。2000年1月5日,江西省工商局对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恢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名称及全民所有制性质。
随后,海南机设公司派驻接管小组取代涂的经营权。不到一年时间,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便从涂景新手里又回到了海南机设公司掌中。
据海南省审计厅2004年在某研讨会中提交的材料,由于涉嫌贪污,1999年6月28日,由海南省纪委牵头,有海南省检察院和海南分院成员参加的“628”专案组成立,负责调查涂景新一案。1999年8月4日,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对涂景新立案侦查,并决定派员前往南昌对涂景新执行刑事拘留,但在8月17日执行过程中,涂大呼救命,引来众人围观,涂借机脱身。三周后,公安部对涂发出通缉令,同年10月19日,涂景新终被南昌公安局缉拿归案。
2000年3月1日,海南省审计厅派出以林长彬为组长的四人小组,前往南昌对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审计。2000年11月1日,海南省审计厅递交给省纪委的琼审函(2000)218号《关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状况审核情况的函》,上称“经过审核,认为江西省新大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涂景新和财务人员王慧艳隐瞒公司巨额租金收入25563088元,并转移存入个人存折,用途不明”。
2003年5月19日,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涂景新、王慧艳做出判决,判处涂景新贪污罪、脱逃罪、挪用公款罪罪名成立处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慧艳贪污、挪用公款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黄智忠挪用公款及营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涂景新案法理之争
涂景新一案被报道后,一时间众说纷纭。
2003年3月12日,包括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内的学者在北京召开了涂景新案研讨会。会上有专家认为,1993年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开始建立,法律制度仍不完善,个人申报公司需要找一家国有公司挂靠戴“红帽子”,是当时的普遍现象,而涂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挂靠了海南机设,但从实际资产投入、运转公司支付、借款承担责任等实为涂景新个人所为,海南机设只得挂靠费、借名手续费,这说明新大地公司是涂景新个人的私营公司。
而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左大培为代表的一方学者则认为,涂景新案有可能成为另一类“判决私有化”的典型,“这一类‘判决私有化’捏造公有企业经营者的‘红帽子’经营历史,以此为虚假依据来曲解法律,作出偏袒图谋侵占公有财产为己者的判决,将本来国有或集体的财产或企业判归极少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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