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10号文":中国民企海外上市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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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osj
时间:
2011-5-31 03:06
标题:
"10号文":中国民企海外上市遇阻
想要赴海外上市的中国民企们,面对变化,将如何抉择?
将于9月生效,由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2006年第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究竟在多在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民营企业变身海外红筹,迈向海外资本市场的道路?
肖南是成都岸宝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这是一家专为康师傅和统一方便面生产纸碗的民营企业。
2006年末,他刚制定了企业上市的计划。包括他在内的,众多的,有着海外红筹梦的中国民营企业家们将如何抉择?
一大笔钱,伸出手却可能拿不到。2007年,众多优秀的中国民营企业就要面对这种煎熬。
这是个新麻烦。
因为过去两年事情并不是这样——只要你的企业足够优秀,就会有钱砸到你的头上。
由于流动性过剩,中国经济不断被看好,数量庞大的资本向中国流动,希望搭上中国经济发展的高速列车,然后以钱生钱。带着这笔钱来的境外私人股权投资者们(以下简称PE)最青睐的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希望投资它们,培育它们,最终带到海外资本市场,自己功成身退并获得丰厚回报。PE们相信民营企业正是中国经济腾飞的发动机,“我只瞄准民营企业。”磐天中国资本(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合伙人、董事长兼CEO陈大江说。这是一家已经在美国OTCBB市场(一个电子报价系统,显示的是许多没有在美国NASDAQ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挂牌的OTC证券的价格信息)上市的私募基金,正寻找着年净利润5000万人民币,成长性较好的中国民营企业,一旦找到合适的对象,磐天就会致力于将它带到海外,最终在NASDAQ上市。
2006年全年,一共有86家中国民营企业在境外上市,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13家的上市数量。
现在,中国民营企业的机会依然很多。“以前PE会有明确的行业要求,比方说只做IT,或是食品。现在他们有点疯狂,你告诉他们企业以往赚了多少钱,以后会赚多少,算下来如果OK,他们就投。”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刘凤良说。
唯一的变化是一纸文件——“10号文”。
这个将于9月生效,由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2006年第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民营企业变身海外红筹,迈向海外资本市场的道路?
陈大江现在不得不考虑一下“10号文”,他需要耐心向他选中的企业解释,为什“10号文”不会影响他们之间的合作,并且努力打消他们的顾虑。但如果早一年,他只需要进行挑选优秀的中国民营企业就行。
最爱“红筹路”
肖南知道这一切的时候,已是2007年的3月了。他的第一反应是:“这个‘10号文’是暂时的吧。”
肖南是成都岸宝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这是一家专为康师傅方便面生产纸碗的民营企业。2006年末,他刚制定了企业上市的计划。
肖南为自己的企业选择了红筹上市的融资方式,在他看来,这条路非走不可。
为了给这个自己一手创办的企业融资,肖南和其他民营企业家一样,像在走迷宫。试试这条道,走不通,那就再尝试另外一条路。
肖南首先发现贷款这条路走不通。作为一家民营企业,一直以来只有两家商业银行愿意向他提供贷款。其中一家还不接受现金流和应收账款做担保,因而能得到的贷款金额很有限。
接着,肖南又尝试和泰国的詹氏家族合作。“那个泰国的老爷子有的是钱,只要告诉他这个行业前景有多好,他就愿意投钱。所以现在我给他股份,而且几乎每个月都要去一趟泰国,告诉他公司发展得有多好。”
不过这些钱并没有多到足以支撑企业的长远发展。因而,肖南的计划是,一旦自己的企业发展到销售额2亿、投资收益率25%时就去上市,以募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与他合作的泰国企业也是上市公司——这个样本让肖南知道公司上市之后企业更能如鱼得水。
肖南没有选择国内的A股市场,甚至也没有选择深圳的中小企业板。“门槛太高,限制也太多。排队排得太长。”他说。而2004年的“王小石案”也让他对进入A股市场信心不足。
在“王小石案”中,证监会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涉嫌向申请上市的企业出售发审委委员名单而被逮捕,震动巨大。根据规定,在审核企业上市过程中,只有参加发审委会议的7名委员中的 5名同意,才算通过。因此,一些申请上市的企业便想方设法获得审核本企业的委员名单,以便在会议前进行暗箱操作。王小石一案既使得一些希望通过“财经公关”手段抄捷径上市的企业噤若寒蝉,也让一些希望在境内上市,但不得其门而入的民营企业对上市视若畏途。
2006年9月,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AIM二板市场在成都的一场推介会触动了肖南赴英国上市的心思。AIM抛出了诱人条件:对上市公司的行业、融资规模、企业大小均无硬性规定,上市申请文件也不经交易所预先审核,对公司治理也没有要求。
而在英国AIM来中国推销自己之前,美国NASDAQ、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韩国证券交易所等都已在中国向意欲上市的民营企业抛出绣球。
和他们一同前来的,还有大批PE.根据《私人股权情报》(Private Equity Intelligence)的统计,2006年可用于投资中国市场的PE新增了40家,实际投资130亿美元,新筹142亿美元的资金。其中还显示,大型私人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等都在中国厉兵秣马,一些著名企业的退休CEO们也亲自带着自己的私募资金来到中国。
肖南很乐观。2006年,他的“岸宝纸业”年销售额达到了2亿元,已经得到了一些境外PE的青睐。他想从PE那里得到的不仅仅是钱。对于他而言,他要利用这个机会克服民营企业的短板,比如:管理,全球战略性的视野……然后从一个家族企业变成一个大企业。 PE的确能帮上这个忙。转战了各个国家,他们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观察力,而对国际市场的了解使他们能够带给民营企业更开阔的视野。
早肖南一步的汇源果汁已经尝到了红筹路的甜头——这家果汁生产企业于2007年2月23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一举融得24亿港元。
在上市之前,汇源进行了几轮融资,法国达能集团、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荷兰发展银行以及香港惠里基金共同投资汇源果汁2亿多美元,并帮助汇源上市成功。
“产业投资者在销售和研发方面对企业很有帮助,而财务投资者能够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汇源果汁集团的执行董事路长青说。
与汇源合作的美国华平投资有非常强的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荷兰发展银行在全球农业的研究与发展方面颇有建树,在全球亦投资过大量农业相关类企业。“这些会为我们的发展和决策带来不同的视野。”路长青说。
汇源早在外管局“11号文”出台时就对政策风险高度关注,并在“10号文”出台之前搭建完成了红筹上市所需的各种架构。上市成功后,一直困扰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得以缓解。比起几年前为解决资金问题,与德隆合作,将51%的控股权拱手相让,境遇有天壤之别。
目前,肖南的岸宝纸业不可能像汇源那样幸运了。“今年我还不着急,如果明年后年还这样,那我要急死了。”肖南说。
影响
“10号文”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红筹模式?
中国的民营企业为了海外上市,通常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SPV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然后以SPV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上市。这就是著名的红筹模式。
看起来颇费周折和钱财,不过,在民营企业家眼里,这一点都不算是赔钱的买卖。因为这样能够规避监管机构的限制,省去漫长的审批时间。
与在香港联交所H股直接上市相比,红筹模式的优势首先在于没有规模门槛的“456”限制——即要在海外H股上市的企业,净资产不得少于4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不得低于6000万人民币,并需要显示出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更重要的是,红筹股公司的资产运作较H股公司更为自由,H股公司的资产运作要受到来自内地多个政府部门的限制。
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在其《2006年中国企业海外市场IPO研究报告》中说:“2006年中国企业海外IPO大部分都采用了红筹的方式,共计81家,全部为民营企业。”
PE在中国退出途径过于狭窄,中国企业海外IPO政策不完善,而一大笔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也让监管部门头疼。三年前,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领衔组织题为《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研究课题,最后的报告中列出数字: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萨摩亚在中国外资来源地中分别排行第2、第7和第9位。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往国外,带走大约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可信赖”的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该报告试图说服监管机构,通过红筹模式,有太多资金不在他们的监管之内,后果是,大量资金外逃,公司欺诈,转嫁金融风险……
梅新育的研究报告在2004年年中引起了国务院的注意,温家宝总理分别给央行行长周小川和中国银监会主席作批示,黄菊副总理则批示给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和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洽商提出解决办法。
于是,2005年上半年,外管局连续出台“11号文”和“29号文”加强监管红筹模式。此举引起了业界的激烈反应,当年11月,外管局又出台 “75号文”,一改“11号文”和“9号文”中的严厉态度。政府部门在与此文同时出炉的新闻通稿中表态说,允许境内企业通过红筹方式融资。不过,就在适度为红筹“放闸”还不到1年,商务部“10号文”出台,适度放开的口子重新收紧。
制肘
“10号文”让很多民企在海外红筹路上踯躅不前。
过去境内企业以外资名义到境内投资或到境外设立SPV公司再返程投资时,除了特定行业或投资金额大,要到商务部申请审批外,一般由省级审批机关审批即可,现在权力尽收商务部。设立SPV公司的审批主导权也由外汇管理局转移到商务部。SPV公司其后不管是现金并购或换股并购(以股权作支付手段),也都需由商务部审批。
而长期以来对海外红筹上市干预力度有限的中国证监会也在“10号文”中加强了对此类公司的监管——SPV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易凯资本首席执行官王冉表示,自己认同政府监管的初衷,“唯一的问题是在那些不涉及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不涉及国有股权、不涉及上市公司、也不存在恶意外汇出逃或资产转移的案例中也需要如此监管吗?”
“我理解政府部门想要监控腐败官员的资金外逃渠道,但是难道这些人还会通过SPV公司返程投资吗?”嘉富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郑锦桥说。
在目前情况来看,民营企业海外上市难度骤增。
郑锦桥说,“10号文”出台后,SPV公司返程收购及上市,光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国际部的文件就增加了16个。整个上市过程增加成本300万到500万人民币。
文件的不明晰,缺乏操作说明等现实情况也让业内人士困惑不已,上市周期不确定性增加。
“围绕相关的法律问题你咨询10个律师可能至少会得到5个不同的答案。”易凯资本首席执行官王冉说:“as clear as mud,像泥巴一样透明。”
此外,10号文的一些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比如目前SPV公司返程收购国内公司资产的时候,主流方式是采用换股,以补足收购资金不足,并且节省交易成本。而“10号”文规定,SPV公司必须在一年之内实现境外上市,如果一年之内不能上市,商务部的批准自动失效,境内企业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也就是企业之前付诸的所有努力瞬间归零。
“企业上市是一个充满变数的过程,上市时机的选择完全取决于当时当地的市场状况,怎么可能硬性规定企业的上市预备时间呢?”郑锦桥说。
事实也加剧了业内人士的担忧——从文件正式实施那天起,还没有一家意欲境外上市的民营企业获准放行。甚至是红筹上市的第一步——申请设立SPV公司,在全国范围都未有一家获批复。
上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申林平律师分析说,政府似乎不鼓励优质的民营企业去海外上市。“前些年A股市场很不好,新股停发,所以监管机构愿意民企境外上市。现在A股市场很‘火’,所以政府想让好的企业回来”。他说。前几年,他编写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现在,他认为是时候编写《中国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了。而他的很多同行也在为迎接企业A股上市而带来的市场机遇做准备。
刘凤良在“10号文”出台之前给他的客户提出意见说:不论“10号文”内容如何,都要抢在9月8日生效前先完成红筹重组的整个境内审批过程。有些客户这样 做了,现在不再受“10号文”的影响,并可以顺利境外上市;而另一些对“10号文”信心满满的客户,原本的上市计划付之阙如,懊恼不已。
刘凤良的一个客户是一家去年年利润达到9.8亿元的有色金属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一度追着这家企业要求贷款。而从去年年底开始,银根紧缩,银行纷纷要求提前还贷,而贷款都已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原本的海外上市计划已成泡影,企业即将迎来发展历史上最严峻的挑战。
绕道
“商人总是有办法的!”肖南说。
比他先行一步的民营企业家们已经在想办法了。在他们看来,这只是迷宫中的另一堵墙。换一个走法,终究会走通,只是不知道要费多少曲折。
而刘凤良的客户担心的,正是这种曲折。
1998年,春都集团的董事长高凤来为了公司能在境内上市,亲自来到北京来,每天早上7点就到中国证监会,给每个办公室都打上水,走廊也扫得干干净净,这样坚持了很久,才疏通了高层关系。刘凤良回忆说。
而现在刘凤良为了客户要绞尽脑汁的,是要想出如何通过法律方式,绕过“10号文”。“如果境内企业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就不再适用‘10号文’。有关公司股权重组,则要适用原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若干规定。因此,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个政策空间,利用已经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个壳资源。”他说。这是他想出的第一个办法。
“或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合作企业)将外资先引进来,然后等待商务部关于适用‘10号文’的审批。”这是另外一个无奈的办法。因为谁也不知道未来会怎样。
这个无奈的办法风险很大。PE们投资企业后,退出的主要途径就是让这个企业上市,一旦没有了退出途径,PE们对于是否投资就有顾虑。
“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的估值水平就会降低很多。很多企业为了获得发展的资金,不得已只能接受这样低的估值,等于是贱卖了。”刘凤良解释说。而他已经见证了几个企业“贱卖”的过程,“协议签完,那些企业的老总都说不出是在笑还是在哭。”
比这招更险的棋还有。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执行董事孙飞自称自己能够让民营企业顺利海外上市,他并不多透露细节,只是在记者采访他时,他仍频繁地接着电话,以安排几位领导的会面。另外,在记者采访中也遇到几名企业家觉得自己能量不小,可以上下活动,以获得境外上市的机会。
“10号文”如一道堤坝,拦住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潮流。这也给商务部外资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一位业内人士说,自己曾就此事与商务部外资司主管官员交流,该官员表示,有形无形地影响“10号文”确实对企业海外上市有影响,而众多正处于慢慢审批过程中的民营企业也动员了各种游说力量,希望“闯关”成功。这让外资司压力倍增。但是由于高层批示在先,目前实际操作部门不敢有半步僭越。
“目前我们手头的客户都是在‘10号文’之前完成各项准备的企业,其他的只能等等看。”王冉说。
作为财务顾问,嘉富诚国际资本公司的客户也因为“10号文”,呈现苦乐不均的状况。
“南方的一些企业比较超前,早几年已经完成了SPV的设立,不用受‘10号文’的影响,而内地的企业只能眼睁睁地等待。”公司董事长郑锦桥说。
困扰企业家和律师们的这些问题也在困扰着PE们,当然他们的日子要好过一些。
而更多的PE以后也许会考虑让自己投资的企业直接在中国A股上市。全流通问题的正在逐步解决,国内上市公司市盈率颇高,这让PE选择中国股市变得可以接受,即使进入中国,等待人民币升值也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
另一家来自美国的PE——堡航集团(Shipston Group)副总裁王文勇也同样认为,中国股市的确是个很好的选择。“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非在A股上市不可,就像不能强迫别人爱你一样。企业自己会有理性,如果A股市场确实好,他自然会作出选择。”王文勇说。堡航集团依然准备将在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一些国家的投资逐步退出,筹措10亿美元左右的资本进入中国。
如果
现在,业界正在翘首等待三套法规的颁布,它们分别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10号文”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有关成立涉及跨境交易的独立审批和协调机构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如果我们企业能上市,那么我们的年营业额能够达到10亿以上。”肖南说。他的企业现在的年营业额在2亿左右。
“如果联想没有在美国上市,那么它就不可能收购IBM.”路长青说,他所在的公司“汇源”已经在香港上市,并瞄准了整个亚洲市场。
“如果‘汇源’在今后依然能够有个宽松的环境,在资本市场上搏杀,而不是受到各种限制,那么它很可能成为中国的‘可口可乐’。”刘凤良说,他已经看过太多的企业由于被束缚住手脚而死去。
如果……
坎坷的民企红筹
1999年8月,裕兴电脑公司老板祝维沙等人绕道百慕大,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其间被中国证监会两次叫停。这是中国民营企业第一次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对境内各律师事务所发出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民营企业海外重组上市的必须聘任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中国证监会,以取得无异议函。
2002年,“欧亚农业”等少数在港上市的内地民企造假上市被曝光。“无异议函”是否有意义惹来争议。
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取消无异议函。此后,除了保留对国有控股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审核外,证监会不再对国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进行审核及管辖,国内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红筹通道”一直畅通无阻。
2005年1月24日,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该文件规定,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公司要到各地外汇管理局报批;以境外公司并购境内资产,要经过国家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的三道审批。也就是说,VC投资退出常用的路径——“红筹上市”的三个环节: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都需要报外管局审批。
2005年4月21日,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这个通知是对“11号文”的细化,把几乎所有涉及出境的资本运作均放在外管局和其他部委的监控之下。
2005年10月23日,外管局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11月1日起开始实施。“11号文”和“29号文”停止实施。《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2006年8月9日商务部等六大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而且规定从9月8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步骤
按照中国商务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的规定,境内企业进行传统的海外上市操作(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即换股),需要以下步骤:
一、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1、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前,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规定》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统一作出决定)
2、根据“75号文”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或其自然人股东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填写《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无明确的时限规定)
3、在英属维京群岛或开曼群岛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即境外融资(上市)的主体。
二、返程收购及上市
1、 境内企业根据《规定》向商务部提交材料,取得商务部对SPV并购境内企业出具的原则批复函。(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
2、境内企业凭上述原则批复函统一向证监会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取得证监会上市核准。(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境内企业凭上述证监会的核准向商务部申领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4、境内企业自收到加注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登记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获得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完成SPV对境内企业股权的收购。
5、SPV在一年之内实现境外上市。(如一年内不能上市,则前述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企业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
6、境内企业在SPV完成上市融资之日起30天内,分别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并向证监会备案;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
7、境内企业在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分别向登记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备注:鉴于《规定》刚刚颁布,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因此各方对其相关规定的理解尚有争议,即:①非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否适用关于上述“对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特别规定”;②商务部的核准是否适用于自然人对外投资(在《规定》之前不适用)。
(资料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五次浪潮
1992-1994年
国有企业中的制造行业开始在境外直接上市。
例如:青岛啤酒,上海石化,移动化纤。其中大多去H股上市。
1995-1996年
国有企业中基础建设行业开始在境外上市。例如: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大唐发电。
1996-1997年
大批国有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业界称为“大红筹”。
1999-2004年
民营企业开始通过红筹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业界称为“小红筹”。裕兴电脑是第一例。
2005年10月21日
-2006年8月8日
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后通过“75号文”适度放闸。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又掀一次浪潮。
10号文对企业海外上市影响的关键内容
“10号文”对企业海外上市的影响首先在于审批机关升级,审批流程拉长。关键条文如下。
「第11条」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第42条」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核准手续。在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后,设立人或控制人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40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45条」商务部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申请文件初审同意出具原则批复函,境内公司凭该批复函向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上市文件。
并购作价及对价支付有变
「第14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第15条」并购当事人应对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10号文”中对于现金并购是否适用规定不明。
「第39条」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的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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