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基金销售法规框架雏形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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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cmc
时间:
2011-5-31 05:01
标题:
基金销售法规框架雏形初现
在基金销售火爆,相关风险凸现的当下,规范基金销售行为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行。记者获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下称《内控指导意见》)已于日前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指出,该《内控指导意见》将与此前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共同搭建起基金销售法规框架的雏形,并对基金销售机构的行为进行具体的指导规范。
据了解,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内控指导意见》在明确内控目标及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内部环境控制、业务流程控制、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监察稽核控制五个方面加以具体要求和阐述,弥补了以往相关法规多限于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为监管提供了清晰的依据,有助于推动监管方式由过去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的转变。
根据《内控指导意见》的定义,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监控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内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守健全、有效、独立以及审慎四项原则。其中,健全性原则要求,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的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网点和所有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了管理漏洞的存在。审慎性原则则特别强调了制定内部控制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标。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内控指导意见》没有明确提出“适用性原则”,但在“内部环境控制”一章亦有所体现,与《技术指引》一脉相承。
有关人士表示,所谓基金销售的“适用性”,是指基金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的产品,而不能过于强化某一指标的吸引力,比如将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
“内部环境控制”一章第七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包括基金产品、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运营操作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机构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有效贯彻和投资人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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