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案件有定论 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未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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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teorShower
时间:
2011-5-3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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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定论 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未受起诉
国内证券业广泛关注的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涉嫌操纵股价案已有定论。据阚治东的辩护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陶武平透露,继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准予公诉方撤诉后,前天罗湖区检察院向专程赴深圳的阚治东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阚治东是中国证券业的元老级人物之一,1990年出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总裁,直至1997年离开。1999年阚复出,任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取得不凡业绩。2002年6月底,阚治东接受委派去南方证券“救火”,被任命为南方证券总裁。2003年12月8日,他从南方证券辞职。
去年3月,阚治东被深圳警方逮捕,同年12月被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起诉。今年2月2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与阚治东一同被列为被告的还有南方证券原董事长兼总裁刘波,刘波为第一被告。公诉人指控称,阚治东上任后为使公司重仓持有的哈飞股份价格不致大幅度下降,又继续组织、领导公司成员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投资风险,致使南方证券公司持有哈飞股份的数量持续上升。阚治东作为犯罪单位南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陶武平律师为阚治东作了无罪辩护,他指出,起诉书令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为另外两个犯罪单位(指华德公司和天发公司)操纵股价的行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因为孙田志(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已另案判决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欺上瞒下,令阚治东长时间不了解南方证券自营及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哈飞股份的真实持仓量,故阚冶东只能承担工作过失的行政责任。而且,阚治东在任期间,也从未签署过资金调拨单去“加大哈飞股份的投资”。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1月下达的对南方证券公司原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成为律师辩护的依据。该处罚决定书对郭元先(阚的前任)、许均华(原副总裁)处以“证券市场永久性禁入”,而对阚治东则仅处以“取消证券公司高管资格”。显然,中国证监会认为郭元先和许均华二人的过错程度要高于阚治东。陶武平据此提出,既然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郭元先和许均华,就更不应该起诉阚治东。
庭审结束后,罗湖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法院于4月初裁定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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