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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将以新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分类监管 [打印本页]

作者: 蜡小新    时间: 2011-5-31 10:51     标题: 证监会将以新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分类监管

中国证监会将以新的标准,对券商实行5类11级新的分类监管。
7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各派出机构下发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 (试行)》(下称《指引》)和相关通知,其中涉及69个评价指标,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以确定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级划分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据悉,基于该“分类监管”方式的推出,此前的创新类、规范类券商的评审将有可能停止。在综合治理结束之后,券商监管进入常规监管时代。
这也被认为是证监会在“收权”。因为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并执行,当时被认为是证监会监管权力下放的一部分。
另外,新的分类监管方式也被认为是应对证券业全面开放的一部分举措。
分类监管
《指引》规定,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 (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根据分值对应的表现,A类公司应为风险管理能力高,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在新业务、新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证券公司;B类应为风险管理能力较好地覆盖其现有业务规模,应对市场变化能力较强的公司;C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应对市场变化能力一般的公司;D类为风险管理能力低,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的公司;E类为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据了解,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以及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证券公司,评价计分为0分,直接定为E类公司。
此次分类监管的思路是,“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因此,资本实力、客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透明度等6类共69个评价指标作为考核内容,以反映证券公司对潜在风险的控制和承受能力;在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方面,则确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行业排名指标。
《指引》规定,设定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基准分为100分。在设定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上述69个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证券公司市场影响力等因素,进行相应加分或扣分以确定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
国元证券一位高层认为,通过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发挥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促进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据悉,分类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渤海证券一位中层认为,该政策显示,今后管理层将对优质证券公司和经营较差的公司区别对待,对A类公司将有相应的扶持政策,例如扩大融资渠道、拓展业务的支持、自主开展业务创新、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探索集团化运作模式等,同时也将放宽管制,减少日常监管的频率等。随着证券公司陆续上市,这也给投资者在考察公司时提供一个参考。
创新规范类评审将停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分类监管的评价为与证券业协会的创新类、规范类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相衔接,与《指引》同时下发的《通知》规定,“首次评价”时可给予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分别加10分和5分。
有券商高层透露:“创新、规范类券商的评审将停止,不过听说后续还有一批。”
对此说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聂庆平并没有做出评价,但他表示,“创新、规范类券商的评审是基于券商综合治理推出的,分类监管则是在常规监管的情况下推出。”
其实,在此次新的分类标准确定之前,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
如更早之前的综合类、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分类,之后有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创新类、规范类评审的分类等,不过,上述分类方法基本上都是以单项指标或几个相对简单指标作为分类的依据,特别是创新、规范类的评审更是有着证券公司监管过程中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的监管特点。
2006年10月31日,券商综合治理工作基本收官,随之进入常规监管期。建立以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影响力因素框架下的动态分类监管机制显得有所需要。
作为券商新的评价标准,分类监管也被认为是证券公司监管由风险处置的“特殊时期”转入“常规监管期”的重要措施之一。
也正是基于此,上述券商人士认为,停止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显得合情合理。
证监会收权
这也被认为是证监会往上“收权”。
此前,创新、规范类券商评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并执行,当时也被认为是证监会监管权力下放的一部分。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将评审权力重新收回,更多是由于“年内券商开放”的需要。
2004年,证监会启动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今年8月将全面实现综合治理目标。在此期间,暂停了的合资券商项目的审批也将重新开启。
今年5月,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中美双方就中国证券业领域开放达成一致意见:中国同意自2007年下半年重启对包括合资证券公司在内的证券公司的证券牌照发放;另外,中方还宣布,在第三次战略经济对话前,宣布中国将允许外资(合资)证券公司扩展在华业务,包括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基金管理等。
6月2日,证监会有关官员表示,根据第二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共识,中国将从今年下半年起恢复审批成立新的合资证券公司,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这给了监管层巨大压力。因此从券商监管和券商上市方面,证监会都在加紧推进。”一位券商高层表示,“不过,券商评级一般由协会或第三方的独立机构来进行评价,由监管机构进行评级的比较少见。”
据了解,7月10日之前,各证券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上报自评结果,因此各券商都在紧急进行自评,并报批材料。
对此,“虽然无法计算准确成本,但这其实占用了券商内部的不少人力物力。”有券商抱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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