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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期货投资基金堵不如疏 [打印本页]

作者: z1985    时间: 2011-5-31 13:05     标题: 期货投资基金堵不如疏

“这是一个好东西!之所以‘好’,是因为新《条例》有很多创新之处。”
2月11日,在由上海通联期货主办的投资研讨会期间,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对上周刚获国务院常务
会议原则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如此评价。
作为国内第一部《期货投资基金》专著的作者,长期从事证券期货研究的胡俞越曾在去年7月份亲身参与了《条例》的修订。
而另一接近中国证监会人士亦向记者透露:“新《条例》的‘原则通过’其实与‘正式通过’无异,而且节前应该就会正式颁布。此外,相关部门正在拟定的配套办法多达十几个,预计节后将陆续颁发。”
尽管胡俞越教授对新《条例》拍手称“好”,但同时也认为,在变相期货、期货投资基金等方面的规定仍然相对保守,而这可能禁锢中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前行。
《条例》扫清创新的法律障碍
《21世纪》:刚通过的新《条例》在整个证券期货界引起了极大关注和热论,那么在你看来,总体而言,新《条例》将对市场产生什么影响?
胡俞越:新《条例》详细阐述了期交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期协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总的来说,新《条例》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并为中国期货市场各主体的全面创新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21世纪》:根据你对新《条例》的研读,你觉得它在哪几方面取得了巨大突破?
胡俞越:新条例的创新和突破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首先,促进期货交易所组织结构创新。新《条例》虽然仍规定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却承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司制下会员结构的合法性,这无疑为日后的交易所改制步伐解除了禁忌。
以中金所公司制的肇建为契机,积极推动我国交易所公司化改制,顺应当前国际上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浪潮,将为我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品种创新有所突破。允许进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这为交易所的品种推出打开了空间,替沪深300股指期货颁发了准生证。
另外,突破点还包括,期货公司经营业务得以拓展导致其经营模式的创新,赋予中国期货业协会重要地位以推进期货监管模式的创新,以及在规则制度、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制定了更科学规范的规定等。
商品市场应有金字塔结构
《21世纪》:相关部门对于变相期货的观点分歧一直是新条例顺产的重要阻力。与6.29版草案相比,新条例对变相期货进行了模糊处理,并禁止其交易。对此,你持什么观点?
胡俞越:新条例禁止变相期货,并给出了变相期货的两个特征,即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
对此,有关部门并不同意,想把20%改成15%,我觉得这都是形式,不是问题的实质。我不倾向于将场外交易市场、中远期市场定位为变相期货,并将其与期货市场截然对立。
而实际上,新条例暗含允许期货交易所向场外延伸或向下延伸的意思,同时目前三家期货交易所都在积极开发仓单交易,这其实就是期货市场的场外交易。
我觉得,期货市场的向下延伸和商品市场的向上延伸应该齐头并举。因为金融市场有一个衍生品市场,那么商品市场也有一个衍生品市场。为此,我画了一个金字塔结构图:塔基是现货市场,塔身是中远期市场,塔尖是期货市场,两个斜坡分别是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这是一个我们要建立的紧密联系的、和谐的、共融的期货市场体系。
《21世纪》:允许成立期货投资基金曾经是6.29版草案的亮点之一,但在目前的新《条例》中却被删除,这是否将继续导致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问题?
胡俞越:删除期货投资基金的相关条款让人感到遗憾。
期货市场,尤其是股指期货投资需要机构投资者参与。中金所尽可能将风险承受力低的散户排除在股指期货交易之外,而吸引机构投资者进来的初衷很好,但目前的机构投资者寻无可寻:证券基金因基金法没有相关规定,现有基金又不能做期货的约定,暂时不能参与进来,另外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因保守、讲求稳健而对股指有避险需求,但因各自的部门规定而无法参与,上市公司和央企的情况亦是如此。
因此,最后的落脚点是私募基金。虽然新《条例》并没有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但我认为其从来不违法。我一直在呼吁将其合法化、阳光化。因为私募基金能改变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品种少、规模小、散户占主导的格局。
因此,对于期货投资基金而言,与其堵,不如疏,给其一个更加合法、规范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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