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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入主审委员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whaler    时间: 2011-6-3 20:48     标题: 证监会行政处罚引入主审委员制度

证监会实施行政处罚将引入主审委员制度,这是证监会昨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中透露出的信息。
根据《规则》,今后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案件,将交由专职的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的委员审理,由主审委员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处罚委员会合议作出决定。
《规则》明确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程序和事项,于去年10月成立的新一届行政处罚委员会,将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规定,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有关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工作。这些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另外,证监会对当事人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听证程序参照《规则》规定执行。
对于主审委员在听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规则》规定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审委员根据听证情况,对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由主审委员签署,合议委员附署。合议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单独列明意见及理由。
同时,行政处罚委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根据《规则》,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可以参加合议并发表意见。听证的举行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规则》自本月18日起施行。原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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