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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阿玛尼    时间: 2011-6-15 12:23     标题: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2010年9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两种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定,扫清了保险公司投资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这种投资方式即间接投资股权)的障碍。关于间接投资股权的主要规定如下:一、关于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1)上一会计年度未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未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2)资产管理部门应但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办法》第九条)
二、关于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已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2)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已完成退出项目不少于3个,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且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1名;拥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项目融资的专业人员;(3)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30亿元,且历史业绩优秀,商业信誉良好。(《办法》第十条)
三、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投资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2) 该投资基金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办法》第十条)
四、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资金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办法》第十二条)
五、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投资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1)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和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公司运用万能、分红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财产保险公司运用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应当满足产品特性和投资方案的要求;(《办法》第十四条)
(2)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办法》第十五条)
(3)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办法》第十五条)(4)间接投资股权,应当与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同或者协议,载明管理费率、业绩报酬、管理团队关键人员变动、投资机构撤换、利益冲突处理、异常情况处置等事项;还应当与投资基金其他投资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业的相关报告,比较不同投资机构的管理状况,通过与投资机构沟通交流及考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等方式,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办法》第十九条)
(5)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型的,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契约型的,应当建立受益人大会;采取合伙型的,应当建立投资顾问委员会。间接投资股权,可以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跟进投资,并在投资合同或者发起设立协议中载明;(《办法》第十九条)六、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决策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1)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根据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及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做好相关制度安排。(《办法》第十六条)
(2)《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于投资基金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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