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地方城市银行可以担任私募基金中的一般合伙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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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sana
时间:
2011-6-16 06:56
标题:
地方城市银行可以担任私募基金中的一般合伙人吗?
如果不能,有什么绕行的方案?多谢。
作者:
guojing
时间:
2011-6-16 06:56
我理解,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投资PE,无论是GP还是LP,都不行。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尽管该“除外”规定给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预留了空间,但国家尚未出台这方面的特别规定。
但是,允许商业银行进行股权投资是一种趋势,相信将来国家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目前的法律环境貌似没有绕行方案。如果各位有好的办法,请不吝赐教。。。
作者:
蜡小新
时间:
2011-6-16 06:56
商业银行不可直接成为lp。
但,可发行理财或代销集合通过信托成为lp。
商业银行可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利益。
也可以设计其他交易结构使商业银行虽非lp,但可获得lp的实际权益。
有项目,可探讨。
作者:
notesbook
时间:
2011-6-16 06:56
当然是不能啦 不过 利益安排上可以灵活嘛 嘿嘿 需要就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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