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打印本页]
作者:
rosemary2011
时间:
2011-7-2 08:39
标题:
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
这样话我们听的多了,法官在我们的印象中是怎样的一个形象,便可想而知了。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尤其是出于改革开放面临瓶颈,我们需要对何去何从作出判断的时候。
在这样的时刻,下面的这一事件,像一阵春风,给了死气沉沉的大地以清爽的希望:
上海静安区法院执行一起案件时,冻结了被告账户内的2万多股股票。但当时恰逢股市一泻千里,即使将其全抛了也不足以抵债。法官沈国敏仔细研究后认为,该股票有较大上升潜力,决定暂不抛售。果然,数日后,该股逆势而上,迎来了涨停板。股票抛了,债还掉了,这个看似完美的结局却引来非议。。。
对于这个不能再完美的结果,还是有一些争议,这个我可以理解。因为在一个民主和多样化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已可有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有说话和表达的权利。在我看来,所谓的争议极有可能是从法律本身角度,即从一个所谓的专家的立场来看,一个法官对当事人的财产究竟有没有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是多管了闲事。另外可能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加入股票反而更加跌得更惨了该怎么办?
我们经常说的话是“法不容情”,在法律中重视的只是证据和程序,衡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的规定本身。因此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是的,在执行法律时不容得个人感情因素的存在,但是法律和人之常情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更重要的是两者的适用范围、方法等虽然各不相同,但是两者的目的和方向是一致的。如果一部法律不能维护正义和人间善 美 真,那么这部法就只能说它是一部恶法。
我想关于一厘米主权的故事,很多人都应该知道。
什么叫“一厘米主权”?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柏林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选择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因此,尽管有的开发商拆迁的手续可能是合法或者表面合法,但是在被拆迁者因为没有活路而拼力阻止的时候,法律应该严格追究造成人民死伤者的肇事者的责任。生命应该得到最高的尊重。法律以外还要有良心。
法律以外除了需要良心,还需要----爱。 《大神布朗》是美国喜剧之父---尤金。奥尼尔的一篇著名戏剧作品。其中,布朗临终前,躺在西比尔的怀里说:“是,妈妈。…… 我不要公正的审判。我要爱。”
上文提到的法官,不仅忠实的履行了一个法官的义务,做到了公正,并且他还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通过自己的智慧来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做到了一个法官的最高境界,那就是法外有情、大爱无疆。
英美法中,判例的作用非常重要。因此法官沈国敏的这次行动,虽然不能在诠释法律的方面成为判例,却完全可以在体现一个法官的价值方面成为一个判例。这样的判例,还有什么争议吗?
如果所有的法官都像沈国敏这样,何愁国家财产没有保障,人民利益没有保护呢?新一代的法官,就应该是这样的。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