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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保险法六大亮点惠民生 [打印本页]

作者: benxiaohai    时间: 2011-7-2 08:42     标题: 社会保险法六大亮点惠民生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当前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紧锣密鼓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据介绍,这部法律对广大群众带来的利好很多,最令人瞩目的有六个方面:
  一是解决了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健全了养老保险待遇遗属抚恤和病残津贴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三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是建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五是加强了对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是加强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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