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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佛塑股份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被处罚 非法获利4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mfleming1983    时间: 2012-1-11 16:20     标题: 佛塑股份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被处罚 非法获利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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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内幕消息,随后买卖股票获利,最终因“内幕交易”受罚,证监会近期公布的佛塑股份(6.34,0.08,1.28%)内幕交易案即是其中之一。
  该案中,5名涉案人均为佛塑股份中层干部或配偶,非法获利共约43万元均被没收,并分别被处以罚款。
  职务之便获取内幕消息
  2009年7月至10月,佛塑统一安排推进其下属两个分公司厂房搬迁及搬迁后土地功能转换的相关事宜。同年8月至10月,佛塑及其控股子公司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对金辉高科增资扩建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进行了研究、论证、审议。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重要事项,股票自当日起停牌。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转让土地事项和金辉高科增资事项。2009年10月21日,佛塑股份就上述事项发布了公告。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述事项涉及的有关信息均属于内幕信息。
  该案当事人蔡伟甫,为上市公司佛塑股份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辉高科董事,其余涉案人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和吴慧敏,或在佛塑股份及下属子公司任职,或为子公司高管配偶。
  2009年7月-2009年10月21日之间,即佛塑股份在出售土地资产和对外投资事项的时候,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五人在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佛塑股份,并在上述信息发布后,立即卖出股票,获得盈利。
  严打高管人员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法律规定看,佛塑股份对外出售土地资产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佛塑股份对金辉高科增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从上述两个事项公开前后股价走势看,佛塑股份自2009年10月9日起连续上涨,至2009年10月19日重大事项停牌前一交易日累计上涨30.2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6.1%,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24.17%;2009年10月20日,佛塑股份停牌;2009年10月21日复牌至2009年10月30日,佛塑股份累计上涨17.67%,同期深证综指上涨-1.45%,佛塑股份偏离大盘走势19.12%。
  证监会认定,蔡伟甫、庞友国、陈锡尤、廖凯明、吴慧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蔡伟甫违法所得120,825.56元,并处以120,825.56元罚款;没收庞友国违法所得36,834.03元,并处以36,834.03元罚款;没收陈锡尤违法所得64,678.70元,并处以64,678.70元罚款;没收廖凯明违法所得33,923.10元,并处以43,923.10元罚款;没收吴慧敏违法所得176,309.10元,并处以176,309.10元罚款。
  “证监会下一步将会加大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行为进行重点打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只限于上市公司高管,还没有普及到上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因此,对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还没有一个很好的监控。下一步,证监会将在机制方面继续完善对此类案件的防范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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