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医疗保健行业:开展大病保障 健全医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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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888
时间:
2012-9-11 16:26
标题:
医疗保健行业:开展大病保障 健全医保体系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大病保障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大病保障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为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即完成基本医疗报销以后)发生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用;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障病种及进度:2012年年底前,不仅要全面实施儿童白血病等8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还要在全国三分之一左右的统筹地区,将肺癌等12种疾病纳入保障范围。8类大病救助全国覆盖,主要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2类重大疾病开展试点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划作大病保险资金。资金来源方面,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采用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具体承办模式方面,将由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等各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
开展大病保险,健全医保体系。目前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但由于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民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特别是大病治疗往往超过基本医疗保障的最高限额)
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因病返贫”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我们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减轻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大病保障制度利好专科药企业。根据相关数据,肿瘤和心脑血管等专科疾病医疗费用高昂,且不少病种被纳入大病保障的政策范围。随着大病保障政策的广泛实施,相关大病专科药企业有望受益,如恒瑞医药、华东医药、双鹭药业和益佰制药;同时由于手术治疗是大病治疗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手术用药企业也将受益,如人福医药、恩华药业。
风险提示:降价范围与幅度超预期;医保控费政策对短期行业增速的影响;各地药品招标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可能出现极端政策;药品安全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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