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广场由公司租给下属子公司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原来合同约定,2006年10月起双方协商重新拟定租赁价格。公司于06年9月计划将租金由6802万元提升至2.17亿元,承租方武汉广场不同意该项决定,由此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来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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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年9月22日,武汉广场租赁问题得到了解决,武汉中院判决: 继续履行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 1995 年 1 月14 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后十年的租金标准提升为每年1.5 亿元人民币; 2006年 10 月1 日至 2008 年 9月 30 日的年租金按提升后的年 1.5 亿元人民币标准缴纳;2008 年 10 月 1 日起的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按照年 257.5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等额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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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们的测算,照此判决公司2008、2009年可增厚业绩0.07元,EPS分别达到0.37元、0.49元,对应PE分别为15.1、11.4倍,大大低于百货行业平均市盈率19.4倍。维持“增持”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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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但是,由于判决最终确定的租金1.5亿元与公司计划收取租金2.17亿元有较大差距,股东大会能否通过这个决议尚不能确定,最终是否执行还有待商榷。公司保有的继续上诉的权利可能会使结果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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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们会继续密切跟踪,目前维持2008年、2009年EPS0.30元、0.42元不变。
相关研究报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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