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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间,张长立与当时任中国建设银行顺德支行北滘办事处主任何英志商量,由华立公司以高息为饵,从外地引入资金存入到建行北滘办事处,再由建行北滘办事处将存入的资金交给华立公司使用,以使北滘办事处有足够的存款量,华立公司则获得足够资金融通。1995年4月至1997年9月间,张长立委托华立公司副总经理禚照辉,财务主管董桂华办理融资业务,禚董以筹建星火科技网为名向社会发布年率为18——36%的高息集资信息后,安徽、江西、陕西等省市的单位或个人,将钱存入建造北滘办事处。客户同时被要求写下承诺书,保证在一期限内不提前支取该款项。办完手续后,华立公司支付高息(比一般银行存款)部分或全部利息给客户,待存款到期后,再由客户凭存折到滘北办事处提取余下的本金或本息。何英志指使北滘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管理制度,通过无存折转款方式,将客户存入北滘办事处的活期存款316笔共计13.5亿元转入华立公司账户,供华立公司使用。然而,由于张长立盲目投资,效益不高,华立实业有限公司逐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到1997年7-8月份,再也无法兑付客户的到期款项,导致东窗事发。
2000年1月10日,张长立被顺德市人民法院以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此前,禚照辉,何英志等已分别判刑。
二、上述三个案例的原因分析
(一)、投资者或普通人希望短期内多赚点钱的心理是非法集资者作案的“群众基础”。从上述几个案例看,非法集资者作案的手法都很平常:高息吸存,开始时随时支付本息,以后续的集资支付前期集资者的本息。非法集资者利用的就是人们希望短期内多赚点钱的愿望,以高息为饵,引人上钩。 (二)制造“国家信用假象”是非法集资者得以“成功”的保证。揽储集资属于金融交易,需要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而最可靠的信用莫过于国家信用。张长立直接以中国建设银行北滘办事处作为掩护搞非法集资,利用了人们对国有银行的信任自不必说,邓斌和姚林辉虽是以集体企业立足,但她们都是靠金钱开始,把企业包装成为效益好、信誉高、贡献大的优秀企业,新闻媒体大加宣传,她们个人都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与官员一起参加剪彩和庆功活动的镜头在电视上频频出现,而我们的老百姓按照传统的思维模式把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视为官方信息,他们认为这些政府肯定和树立的优秀企业和模范人物是可以信赖的,在他们看来,把钱存到这些企业手里与存在国有银行里一样安全。这种传统的思维方式把这类非法集资视为具有国家信用,为非法集资活动开了绿灯。
三、启示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者必须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必须坚持按经济规律办事。新兴公司非法集资户中的受害者主要是集体企业,富盛公司非法集资案中的受害者主要是普通居民。为什么大中型国有企业很少参与非法集资?因为大型国有企业管理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生存和发展有较正确的理念,不容易被一时的高息拉下水。这些非法集资案的教训告诉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赚钱也需要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通过诚实劳动,那些企图依靠投机取巧谋取发展的单位和个人,最终只能自己欺骗自己,落得血本无归的可悲下场。
(二)治理金融“三乱”,需要立法和严格执法。
“乱集资,乱办金融业务,乱批金融机构”的金融“三乱”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而且在90年代中期以后,累禁不止,愈演愈烈。据1999年11月5日《齐鲁晚报·今周末》报道:“从1999年3月起重庆市开始全面清理整顿金融‘三乱’,仅在城区,就清理出162家‘三乱’机构,这些机构从社会吸纳的资金总额超过50亿元。官方统计,存款在5000元以下的集资户占69%。卷入非法集资的普通市民至少20万人。大量非法集资而来的资金被挥霍,一些机构已经没有偿还本金的能力(更不用说高额利息了),被高回报烧热了头脑的市民们从天上掉进了地狱,不安的气氛笼罩重庆上空,为了安定团结,市政府举债10亿元,对存款金额5000元以下的全额清退。”又据2000年1月26日《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政府通过广东发展银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借入380亿元资金,用于解决准备关闭、撤销、合并的地方金融机构个人存款、外债、农金会个人股金的支付和信托公司的所属证券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归位问题。”这当中的很大一部分是用于代偿农金会等机构集资中的自然人存款,用钱买安定。
从这两则报道可以看出,全国金融“三乱”严重到何种程度,非法集资的规模有多大,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包袱有多重。而这些“三乱”多是发生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金融“三乱”只所以累禁不止,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有关法制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法规政策上,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可以披上合法集资的外衣。为了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发展,在政策上是允许,至少是默认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或入股以解决自身发展的资金困难。这样就为通过内部职工作为中介人的非法外部集资留有通道。富盛公司非法集资10余年就是以内部职工集资作为幌子的。因此,在法规政策上界定非法集资范围是制止非法集资的首要工作。2000年4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就打击非法集资发表谈话时指出,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分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需要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
20世纪90年代中期,特别是东亚金融危机之后,金融风险教育在广大干部中普遍展开,各级领导干部的金融风险意识大大增强。但在普通民众当中金融风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认识不到存款或集资也是一种投资行为,而投资就会有风险,收益与风险总是正相关的,收益高风险就大,收益低风险就少,很多人有追求高收益的赌博心理,但没有承受高风险的心理准备,一旦投资失败就采取集体行动,到政府门前静坐,示威,甚至阻塞交通。而政府为了保持社会安定,又往往代为偿还,从而又弱化了民众的风险意识。因此,加强对民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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