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巨量融资显示债市发展充分
2月18日,债券市场发生了两件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大事:一是中国银行成功发行270亿元次级债,比原计划追加发行90亿元,追加幅度达到50%的上限;二是交易所债券指数首次恢复至2004年4月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之前的水平,2月18日上交所国债、企业债指数分别达到97.99和98.45。相对于股市的持续低迷,债券一、二级市场近期的快速发展昭示着资本市场对大规模债券产品已具备充分的承受能力,债市持续相好可期。
诸多因素促中行成功巨量融资
分析本次中行次级债成功发行的原因,我们认为其符合债券类品种发行的两大规律:一是发行方案能够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二是选择良好的发行时机。
针对不同机构投资者的方案设计,是中行次级债成功发行的前提。中行原计划十年期(5+5)固息债券品种的发行规模较大,但通过市场调研后发现,货币市场基金及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账户等投资者偏好中短期浮息债券品种,而人寿保险公司则对期限较长的固息品种更有兴趣。因此,中行果断调整各债券品种的发行规模,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品种 原计划规模 调整后计划 实际发行量 第一期 5+5,固息 80亿元 60亿元 90亿元 第二期(1) 5+5,浮息 50亿元 60亿元 90亿元 第二期(2) 10+5,固息 50亿元 60亿元 90亿元 小计 180亿元 180亿元 270亿元 选择良好的发行时机,是中行次级债成功发行的保证。今年1月以来,债券一级市场供给全面短缺,国债品种第一季度基本空白,次级债在一定时期内无新的供给,而具有替代性的企业债处于去年额度已发完,新一年额度尚未批准的青黄不接状况,债券市场出现了短期的供求失衡。中国银行成功地把握了这一宝贵时机。因此,本次中行次级债发行受到市场资金的热烈追捧,参与投标的资金量约为计划发行量的三倍,中标利率大幅下降也在情理之中,可谓"发行时机"就是效益。 多方利好造就债券二级市场牛市 债券市场在经历2004年第二季度的大跌之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加息等利空因素被消化,逐步企稳,债券指数恢复到2004年4月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前的水平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首先,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宏观经济形势好转是债券市场回暖的根本原因。CPI连续数月走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回落、货币供应规模适中等数据表明,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宏观经济走势平稳,成为本轮债券市场上涨的坚实基础。 其次,风险厌恶型的资金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债券市场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这是本次债券市场行情上涨的重要推动因素。股票市场严峻的形势和教训使大量机构投资者变得更为理性。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规模正在不断扩大,而这类资金风险厌恶的天性决定了它们无论市场形势如何变化,都会坚持以债券投资为主,投资理念已在不言之中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三,增量资金的进入成为债券市场好转的重要推动力量。本次中行次级债发行出现了两个新的认购大户――货币市场基金和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帐户。在有关管理规定范围内,货币市场基金成为本次中行次级债五年浮息品种的购买大户。此外,在去年下半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四大商业银行宣布开展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由于它们具有强大的网点优势,其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资金规模要远远超过其它中小银行,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近期居民存款增速下降的原因。人民币理财资金较为适合购买以七天回购利率为基准利率的中短期浮息债券产品。这两类机构投资者强大的资金实力甚至直接拉动本次中行次级债五年浮息品种的利率大幅下降了20BP。另外,股票市场的长期低迷导致一部分资金撤离股票市场,转向风险相对较小的债券等金融产品投资,也是推动本轮债券市场行情上涨的一个诱因。 此外,今年年初的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状况与2003年初上海久事债券发行时的市场环境非常相似――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尚未大规模发行、市场资金充裕,从而再度演绎了本次中行次级债出现抢购和高倍超额认购的局面。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一些长期项目投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扩大长期投资业务。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按不同标准,金融债券可以划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全融债券。如果盆融债券上附有多期息票,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则称为附息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是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贴现发行,到期按面值还本付息,利息为发行价与面佰的差额,则称为贴现债券。比如票面金额为1000元,期限为1 年的贴现金融债券,发行价格为900元,1年到期时支付给投资者1000元,那么利息收入就是100元, 而实际年利率就是11.11%。
按照国外通常的做法,贴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要征税,并且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普通金融债券按面值发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期限一般是1年、2年和3年。 普通金融债券类似于银行的定期存款,只是利率高些。累进利息金融债券的利率不固定,在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的利率,并且一年比一年高,也就是说,债券的利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累进,比如面值1000无、期限为5年的金融债券,第回年利率为9%,第二年利率为10%,第三年为11%,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3%。投资者可在第一年至第五年之间随时去银行兑付,并获得规定的利息。
此外,金融债券也可以像企业债券一样,根据期限的长短划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根据是否记名划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根据担保情况划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根据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根据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划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根据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划分为附有选择权的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侦券等。
1.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2.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3.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4.哪些机构具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格?
5.对发行规模有何限制?
6.时期限和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7.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材料?
8.对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9.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10.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
11.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时,主要采取了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2.目前,已经批准发行了多少特种金融债券?有多少家机构发行?
13.中央结算公司在特种金融债券的管理和市场运作中主要承担什么职能?
14.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是不是债权证明书?
15.为何要求所有特种金融债券都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16.怎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17.怎样办理特种金融债券托管手续?
18.特种金融债券是否属于一种抵押债券?
19.哪些资产可以用于抵(质)押?
20.为什么中央结算公司是“代为”行使抵(质)押权?
21.抵(质)押资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抵偿债务时怎么办?
22. 发债机构或为其出具抵(质)押物的第三人应拿出多少不动产或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物?
23.如果抵(质)押期间,抵(质)押物发生价值上的重大变化, 如用于抵押的楼宇突然遇火灾遭受严重破坏时怎么办?
24.物业在抵押期间,业主能否使用、出租或转让该物业?
25.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办理资产抵(质)押按什么程序进行?
26.抵押资产的价值如何缺定?
27.中央结算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债机构签订的抵(质)押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何时协议生效?
28.发债机构为什么要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29.怎样才能知道发债机构是否完成抵(质)押手续?
30.特种金融债券能否买卖或用于回购?
31.特种金融债券能否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32.特种金融债券市场是否有一个“市场准入”规定?
33.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债券能否被再次用于回购?
34.特种金融债券在交易金额和回购期限上有何规定?
35.为解决场外交易信息沟通上的不便, 中央结算公司怎样提供相应的中介信息服务?
36.何谓双边报价结算成员?
37.什么是“钱券对付”结算方式?什么是纯券结算方式? 二者在结算风险上有何不同?
38.结算指令的含义是什么?
39.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结算方式有何特点?
40.如何发送结算指令?
41.结算指令发出后能否修改、撤销或查询结算情况?
42.结算系统如何进行债券结算过户?
43.结算双方应履行怎样的结算义务?
44.“钱券对付”中资金结算如何运作?
45.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怎样介人特种全融债券二级市场?
46.委托方如何在委托交易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47.发债机构如何偿还债务?
48.债券置换如何办理?
49.债券提前赎回如何办理?
50.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如何运作?
51.发债机构如不能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务怎么办?
52.偿债基全如何交纳和管理?
53.发债机构应按何标准交纳托管费?
54.交易双方按何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55.对发债机构来说,哪些行为属违规,并要受到相应处罚或处理?
56.哪些情况属交易结算违约?
57.交易结算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应如何处理?
58.非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时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59.对资产评估机构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怎样处罚?
问:什么是特种金融债券?
答:特种金融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偿还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问: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是清理不规范证券回购债务的需要,其依据是国发[1996]20 号文件。1995年整顿国债回购业务以前,我国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联办STAQ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1 年底, 联办 STAO系统开办证券回购业务(联办STAQ系统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即联办)和若干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组建,行政挂靠国家体改委)。1993年,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经天津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批准设立)。1994年4月,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与武汉市分行联合组建,共同领导)。这三家交易场所开办的证券回购业务未经任何部门批准。1995年下半年以后,国债回购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债回购业务开展后,一些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在实际运行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大量买空卖空国债,有的月利率高达25%,期限长达2年,资金用途不合理, 严重扰乱了货币市场秩序。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于1995年8月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凡未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和融资中心,一律不得开办证券回购业务。所有金融机构也不得参与这些场所和中心开设的证券回购市场。非金融机构、个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直接参与证券回购业务,任何交易场所、融资中心不得接受其为会员。禁止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私下从事证券口购业务。
《通知》明确了证券回购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回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回购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不得用于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不得以贷款、拆借等任何名义用于企业。
《通知》强调回购方必须有百分之百的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和金融债券,并将国库券和金融债券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指定的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保管。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构委托其保管的证券。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 购业务。
《通知》严禁金融机构以出售国库券代保管单等形式用国家信用,非法集资或变相高息吸收存款。
《通知》下发后,基本上制止了违规的证券回购交易,控制了风险的继续扩大,但市场潜伏的问题也逐渐暴露,特别是金融诈骗和债务拖欠问题。由于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会员资格审查不严,少数不法分子非法租用席位,或者伪造、盗用金融机构名义,利用国债回购进行金融诈骗。个别金融机构也假借国债回购名义违章拆借资金,投入股市、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投资和长期投资领域,致使大量已经到期的国债回购合同不能按期履约还款,出现了严重的资金拖欠,拖欠金额达数百亿元。对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国务院还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根据《请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成立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地区。
各部门的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清欠措施,如: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金融机构、财政证券机构及其东积极组织资金,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维护社会安定。
——重新组织了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的全国性对帐工作,督促三个证券交易中心(系统)分门别类地进行了债权债务统计,切实掌握了证券回购债务的全面情况,为组织全国性的清欠工作奠定了基础。
——组织交易场所对回购债务进行编链冲抵,加快机构之间债务清欠;组织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全国性金融公司之间的清欠;组织了一些债务大省的专场清欠;会同财政部,对全国财政证券机构的债务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
——积极清偿债务、资信差的金融机构发出通告,限制其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
——要求各金融机构积极组织资金,确保柜台兑付,防止挤兑。
——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轻债务人利息负担,比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了统一的利率标准。
——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批准其发行特种金融债券,发债资金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新增资本金优先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
在1995年8月下发《通知》时,回购债务有70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基本上化解了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天津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O系统证券回购积聚的金融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树立了中央银行的权威。到1997年9月底, 证券口购债务本金余额不到M5亿元,比整顿前债务余额减少500多亿元。目前,清欠工作仍在进行。
答:国务院国发[1996]20号文《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 第三条指出“对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 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 可适当发行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用于偿还债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银发[1996]244 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机构、期限、利率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问:哪些机构具备发行特种全融债券的资格?
答: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规定,那些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还债确有困难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最近,由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在交易场所内的回购债务已基本偿还完毕,但场外还有巨额债务存在,目前,场外债务己陆续到期,中国人民银行特许这三家公司各发行5亿元的特种金融债券, 用于偿还场外对个人形成的债务。
问:对发行规模有何限制?
答:各金融机构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该机构证券回购净债务的50%。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债务机构积极采取措施,以其自有资金或资产偿还部分回购债务,不要指望所有的回购债务都通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来解决。
问:时期限和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发行的金融债券期限均为三年,利率不得低于同档次银行存款利率或高于同档次国库券利率。国发1996120号文下发时,三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年利率为10. 8%,三年期无记名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4.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期特种金融债券的年利率为12%。
199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调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也随之调低, 特种金融债券的利率下调为11%。
问: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哪些材料?
答:申请发行特种金融债券,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1. 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地方性公司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申请由分行转报总行);
2.经交易场所确认的证券回购债务余额;
3.公司董事会同意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决议;
4.特种金融债券发行章程;
5.公司长期资产产权证明材料;
6.公司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7. 担保协议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发债机构资产抵(质)押手续 已办妥的证明;
8.担保人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帅益表;
9.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清偿回购债务承诺书;
10.公司证券回购债务清偿计划;
11.公司及担保人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问:对发行对象有何要求?
答:特种金融债券只能面向机构发行。
问:对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资金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通过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下,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问: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几种?
答: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两种:无记名式和记帐式。目前采用的是记帐式发行方式。已经采用无记名方式发行的,也应通过办理统一托管手续,转换为记帐式债券,以便监管。
问: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时,主要采取了哪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答:在设计特种金融债券时,中央银行采取了一系列防范风险的措施,比如:
发债机构仅限于将回购资金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的金融机构;
在发行审批阶段强调必须要有担保,发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先用于清偿场内证券回购债务;
要求采用记帐式发行方式,以防超冒发行和假券风险;
发行完毕后,发债机构和持券人必须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托管手续,且发债机构必须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发债机构必须将资产抵(质)押手续都办妥后,才能进行债券的交易,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根据抵(质)押资产的价值及状况变化要求发债机构对其抵(质)押资产进行调节;
特种金融债券用于回购时,回购融资额不得超过回购债券面值总额;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只能在事先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结算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只能从事正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债券交易;
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原则上采取“钱券对付”的方式进行;
已发债机构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选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偿债基金专户,按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交纳不同比例的偿债基金;
发债机构必须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向投资人充分披露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及兑付风险。与以前不规范的证券回购相比,主管机关在特种金融债券的发行及交易方面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都要严厉得多。这些措施的采取,不仅适用于特种金融债券,而且对于其他券种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的发行与交易,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问:目前,已经批准发行了多少特种金融债券?有多少家机构发行?
答:截止1997年9月末,已经有1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46.6亿元特种金融债券。 期限均为3年。按发债机构类别划分,有两家银行和14 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了特种金融债券。两家银行分别为海南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发行金额各为5亿元和4亿元。14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债总数为37.6亿元,其中,3家证券公司, 发债金额为 15亿元;两家租赁公司,发债金额为5.1亿元;1家财务公司,发债金额为1.2亿元, 8家信托投资公司,发债金额为16.3亿元。
按发行利率划分,年利率为12%的有4家,年利率为11%的有11家, 年利率为 10.5%的有1家。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托管期内即从债券进入托管直至该债券到期为止或该债券提前全部清偿为止的债券托管\信息播报及统一结算等服务,并进行日常监管。同时,中央结算公司还将在托管期内为托管客户提供债权保全服务,受托管客户委托代理行使资产抵(质)押权人的权利。
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是不是债权证明书?
答: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系债券认购和托管帐务凭单,不是债权证明文件。该托管凭证不能用于流通、转让、质押。
中央结算公司设置债券托管帐户记载债券持有人拥有的债权,债券托管帐户余额是持有人拥有债券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托管手续完成后和每次交易后,中央结算公司都要向持有人发送债券余额确认书。持有人如有特殊需要想办理正式的债权证明手续,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问:为何要求所有特种金融债券都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
答: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对债券进行托管,有利于特种金融债券发行、运作和兑付的规范化,并实现无纸化。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债券托管帐户管理为持有人提供债权登记、债权证明、债券结算、代理还本付息、实物券保管以及帐务查询等规范化服务,并通过债权保全等手段对债券持有人的权益进行监护。统一托管后,已经发行的实物券也将转化为记帐式债券。实现集中托管和无纸化后;有利于防范实物券运作风险,防止债券超冒发行,防范债券兑付风险,从而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因此,特种金融债券持有人和发债机构都应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不办理托管是不能享受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有关服务的:
问:怎样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
答: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应填写债券托管帐户户申请书和开户单位印鉴卡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2.持有人出具的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3.持有人为金融机构的, 还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中央结算公司审核以上开户申请材料无误后,为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签发开户确认书。
问:怎样办理特种金融债券托管手续?
答:为防止伪造和欺诈风险,债券的托管工作将在发债机构的参与配合下进行。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以后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在发债机构处办理认购缴款手续的同时,按以下流程直接办理托管手续:
持有人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向发债机构出示开户确认书,发债机构留存复印件;
持有人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应同时向发债机构提交开户申请材料;
发债机构填写中央结算公司统一印制的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凭证,持有人填写授权中央结算公司代为行使抵(质)押权授权委托书,填写托管凭证时,已开户的,应填写托管帐号,未开户的在托管帐号栏内填“尚未开户”;
发债机构经审核后,向持有人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凭证第三联,第二联由发债机构留存;
发债机构编制持有人名册,连同债券托管凭证第一联和开户申请材料交中央结算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债机构送交的上述材料并对其审核后,为未开户的持有人开立债券托管帐户,根据持有人名册将各持有人申请托管的债券记入其债券托管帐户,向持有人签发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和开户确认书。
《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以前已发行在外的债券,按以下程序办理托管手续:
抵(质)押协议签订后,发债机构应在《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上刊登公告,或用信函方式通知持有人将其待有的债券托管于中央结算公司,该公告内容应经中央结算公司问意; 持有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认购的债券实物券原件到原发债机构提出托管申请,持有人已经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应向发债机构提交中央结算公司签发的开户确认书复印件,未开户的,应同时办理开户手续; 发债机构审核持有人开户材料无误后, 债券托管与新发行债券的托管流程相同,债券为实物券的,发债机构应收存并检核托管实物券,在填写托管凭证时,同时填写特种金融债实物券明细表,附于托管凭证后,实物券由发债机构收存后统一移交中央结算公司保管; 上述债券实物券原则上不再办理提券出库手续。
个人认购债券的托管,中央结算公司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问:特种金融债券是否属于一种抵押债券?
答:是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发债机构均应以自有资产或担保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券本息的兑付。
问:哪些资产可以用于抵(质)押?
答:可进行抵押的资产为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土地使用权等,可进行质押的资产为债券、存款单、可转让的股份等。这些资产都不能重复抵押或重复质押。
问:为什么中央结算公司是“代为”行使抵(质)押权?
答:从法律关系上讲;抵(质)押资产的抵(质)押权属于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托管期内,中央结算公司受托管客户委托实施债权保全,代理债券持有人与发债机构签订资产抵(质)押协议,代理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等,并在资产抵(质)押协议生效后代理行使资产抵(质)押权。债券到期后,按规定资产抵(质)押权仍由债券持有人直接行使。但债券到期后,债券持有人亦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其代理人与发债机构就抵(质)押资产的处置进行协商,或为其代理民事诉讼等,当然债权人也可委托其他人代理其行使抵(质)押权。
问:抵(质)押资产拍卖所得不足以抵偿债务时怎么办?
答:持有人选择以拍卖抵(质)押资产的方式抵偿债务时,如拍卖所得不足以抵偿债务,发债机构及其担保人应负责偿付剩余债务。持有人亦可直接要求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清偿债务。
问:发债机构或为其出具抵(质)押物的第三人应拿出多少不动产或权利等作为抵押、质押物?
答:发行的债券到期本息和与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价值之比不得大于70% 。例如,如果发行三年期债券1亿元,年利率(单利)为11%,则三年后该债券到期本息和应为1+3x1x11%=1.33(亿元)。因此,抵(质)押物至少应为1.33/70%= 1.9 (亿元)。
问:如果抵(质)押期间,抵(质)押物发生价值上的重大变化,如用于抵押的楼宇突然遇火灾遭受严重破坏时怎么办?
答:从资产抵(质)押协议生效至债券到期,中央结算公司为确保抵(质)押资产的债权保全功能,可根据抵(质)探资产的状况,要求发债机构更换抵(质)押资产。当抵押、质押资产价值减少时,中央结算公司有权要求发债机构相应增加抵押、质押资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资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问:物业在抵押期间,业主能否使用、出租或转让该物业?
答:按有关法律规走,业主在物业抵押期间,仍可使用、出租该物业,但必须将使用、出租情况向物业抵押权人报告。然而,用于抵押的物业是不得转让的。当发债机构清偿债务后,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可要求中央结算公司通知抵(质)押登记机关解除抵(质)押登记,此时,该物业才能转让。
问: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办理资产抵(质)押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此程序为:
1、在办理债券托管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抵(质)押方案;
2、由中介机构进行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审计、权属审查);
3、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抵(质)押协议:
4、办理抵(质)押物的登记;
5、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抵(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或他项权证等。
以上工作最迟应在债券托管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问:抵押资产的价值如何缺定?
答:这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抵押合同生效后,评估机构每年应重新对抵押物价值评估一次,每隔半年还应对其评估结果发表评价意见。抵押资产如在价格、使用状况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时,评估机构应重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责任十分重大,应对其评估结果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因此,评估机构一定要本着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所认可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从债权保全的角度确定最终评估结果。
问:中央结算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与发债机构签订的抵(质)押协议包括哪些内容?何时协议生效?
答:抵押、质押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特种金融债券的种类、数额;
2、抵押、质押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权瞩或者使用权权属;
3、抵押、质押期限;
4、质押物移交占有时间;
5、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发债机构以不动产进行抵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以权利进行质押时,应将权属证明文件移交中央结算公司保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只有办妥登记手续后,抵(质)押协议才生效,换句话说,未经登记的抵(质)押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问:发债机构为什么要履行信息披露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对信息披露有哪些规定?
答:状况和债券兑付能力进行社会监督,使债权人胸中有数。中央结算公司要求发债机构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编制中期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年度报告及抵押、质押资产评估报告,并分别于每年8月10日、4月10日前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中年度报告还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简况;
2、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3、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
4、资产抵押、质押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亦应说明);
5、特种金融债券债务情况;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7、重要事项说明。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
问:怎样才能知道发债机构是否究成抵《质)押手续?
答:发债机构在债券托管后的三个月内未完成抵(质)押物登记手续的。应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发债机构有意拖延办理资产抵(质)押手续的,或不协助进行债权保全的,中央结算公司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登报声明等措施。
只有完成抵(质)押手续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发债机构所发行的债券才能进行交易、因此,也可从这一点来判断该债券是否完成法定抵(质)押手续。
问:特种金融债券能否买卖或用于回购?
答:资产抵(质)押协议生效后,可进行特种金融债券现货和回购交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资产抵(质)押的除外。
问:特种金融债券能否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种金融债券不得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以进行场外交易,采用询价谈判、逐笔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
问:特种金融债券市场是否有一个“市场准人”规定?
答:是的。只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直接参与这一市场的任何交易。商业银行只能卖出债券或进行正回购交易(即融入资金),不得进行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委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个人不得参与特种金融债券交易,已经购买该债券的,只能持有到期,由发债机构负责还本付息或采用其他方式偿还。
问:特种金融债券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债券能否被再次用于回购?
答:为了降低结算风险,特种金融债券的回购交易是“质押式”的,即在回购期内买方不得动用买入的债券。
问:特种金融债券在交易金额和回购期限上有何规定?
答:特种金融债券的最小债券交易数额为10万元。债券回购期限分为7天、20 天、 30天、60天、90天五个品种。交易双方根据需要,也可办理7 天以下和两相邻期限品种之间的回购交易,统计时将其归入较长期品种内。可进行回购的期间为债券进入托管后至债券到期前7天。
问:为解决场外交易信息沟通上的不便,中央结算公司怎样报供相应的中介信息服务?
答: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交易时,可以自行谈判成交,在询价谈判、逐笔交易的运作过程中亦可根据自身需要要求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服务,即交易意向信息播报和成交确认服务。
交易意向信息播报服务是指结算成员为达成交易,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利用其信息手段提供的市场价格收集与播发的服务。结算成员利用信息播报服务时,应填写不指明交易对手方的报价书,并交中央结算公司播发。
成交确认服务是指结算成员达成交易后,为减少异地签约的不便,要求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交易合同确认的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以已达成交易的报价书为依据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确认书。自行成交的交易双方如需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成交确认,应先将指明交易对手方的报价书提交中央结算公司。
答:为了促进债券的流动性和方便投资人交易,经中央结算公司同意,发债机构可推荐结算成员成为双边报价结算成员。
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具有以下义务:
1、保证在交割日有足额债券办理债券交割和足额资金办理资金支付, 不得买空卖空债券。
2、按一定的价格差幅区间提供真实买卖双边报价。
在回购交易中,年利率双边报价差幅区间不大于1%;在现货交易中, 按百元面值债券的买卖双边报价差幅区间不大于2元人民币。
3、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在每一营业日内应在报出双边价格的同时, 等量报出该券种的买入和卖出数量,但两者合计不得小于该券种托管总量的1%。 双边报价结算成员可享受费用方面的优惠,其过户费减半,中介信息服务费免收。
问:什么是“钱券对付”结算方式?什么是纯券结算方式?二者在结算风险上有何不同?
答:“钱券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割时同步办理相应结算款项的交割,钱券两清。
“纯券结算”是指结算款项由付款方直接支付给收款方,中央结算公司受客户委托只负责办理债券的交割。
因此,“钱券对付”方式资金结算风险较小,而“纯券结算”方式资金结算的风险较大,由结算成员自行承担。
问:结算指令的含义是什么?
答: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均应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办理结算的委托,即按双方商定的结算方式发送“钱券对付指令”或“纯券结算指令”。买入方的结算指令是收券指令和付款承诺,卖出方的结算指令是收款指令和付券承诺。回购初始买入方及到期购回方的结算指令是收券指令和付款承诺,回购初始卖出方及到期返售方的结算指令是收款指令和付券承诺。
问:特种金融债券的交易结算方式有何特南?
答:主要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采用逐笔结算方式,不用于交易所的净额结算,二是帐户所有人自己支配自己的帐户。交易双方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经中央结算公司对双方指令审核配对成功后实现债券的转帐过户。三是交割灵活方便。交割日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采用钱券对付方式还是纯券结算方式亦可自行选择。总之,特种金融债券的结算方式是一种较典型的场外交易的结算方式。
问:如何发送结算指令?
答:发送结算指令有两种方式。与中央结算公司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通过系统终端发送结算指令;未与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可以在报价书上注明,以报价书替代结算指令。在结算系统出现意外情况或通讯发生故障时,联网的结算成员也可以利用报价书发送结算指令,只要在报价书上注明报价书替代结算指令即可。
问:结算指令发出后能否修改、撤销或查询结算情况?
答:结算成员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结算指令后,在该指令未与对方指令匹配前,可以进行修改并再次发送,以取代前次所发同一笔业务的结算指令。双方指令匹配后,则不可撤销。结算双方通过结算系统发送指令后,其中后发送指令的一方能够即时得到是否匹配的反馈信息,先发指令的一方可事后通过结算系统查询配对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在办理交割后,即向结算成员出据交割结算单后,已联网的结算成员可通过计算机提取、打印。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还将定期向有关各结算成员发送书面的债券托管帐户余额确认书和资金结算帐户余额对帐单,发现不符时结算成员可进行查询。
问:结算系统如何进行债券结算过户?
答:当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都发至结算系统后,系统即时对其进行审核,并对指令编号、业务类型、交易双方债券托管帐号、券种、数量、金额、交割日、结算方式等诸要素进行配对,当所有要素均匹配时,系统自动为结算双方办理过户。
问:结算双方应履行怎样的结算义务?
答:现券的卖出方和回购初期的卖方、到期的返售方应分别于交割日或到朔交割月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托管帐户中有履行交割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而现券的买入方和国购初期的买方、到期的购回方应保证分别于交割日或到期交割日在资金结算帐户中有履行支付义务所需的足额资金或将足额资金划至对方指定的帐户中。
问:“钱券对付”中资金结算如何遣作?
答:在“钱券对付”方式中,中央结算公司在选定的银行开立过渡性结算帐户,并为采用“钱券对付”方式的结算成员开立资金结算分帐户。
结算成员应于指定交割日或其之前向该帐户汇入结算待支付款项;中央结算公司在指定交割日为结算成员同步办理债券和资金的转帐交割;交割日次日起收款方可以调口其资金帐户中的结算款项。
问:持有特种金融债券的非金融机构怎样介人特种全融债券二级市场?
答: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非金融机构可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该受托机构的名义为其办理交易和结算业务。受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是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定具有稳健经营金融业务记录,并与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结算成员。中央结算公司不直接办理非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和结算业务。
非金融机构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有关债券交易结算业务时应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将其持有的用于交易的债券转入其受托方的债券托管帐户,由受托方在委托交易结算赐间代为交易。
问:委托方如何在委托交易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中央结算公司的《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债券交易结算委托协议明确规范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委托方应当了解、熟悉有关内容,并用好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受托方的权利包括:
1.是委托方转入的用于交易的债券的名义持有人;
2.根据委托合同,在办理委托业务时,以自己的名义与交易对手方订立交易合同,并负责履行该合同;
3.向委托方收取佣金和代中央结算公司收取转托管费。
受托方的义务包括:
1、不得接受未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的非金融机构的交易结算委托;
2、设立债券明细帐,妥善记录委托方的债券, 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报告委托方债券明细帐务情况;
3、履行与交易对手方订立的交易合同, 并按委托方的要求负责与交易对手方之间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的处理;
4、如约将通过债券交易取得的债券和资金划至委托方指定帐户, 不占压委托方的债券和资金;
5、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进行交易,未经委托方许可, 不擅自动用委托方的债券和资金;
6、先行承担因回购交易对手方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7、应委托人的要求,妥善及时地将受托交易的债券转至委托人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权利包括:
1.委托受托方按自己的要求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2.按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如期取得交易资金和债券;
3.可向受托方或向中央结算公司查询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余额;、
4.有权按委托合同的规定要求受托方妥善处理受托方与对手方交易中的民事纠纷:
5.有权将委托受托方代为交易的债券转回自己的债券托管帐户。
委托方的义务包括:
1、将用于交易的自有债券转入受托方帐户;
2、保证提供债券交易所需的债券或资金;
3、回购交易执行期间,不更换受托方;
4、 按《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国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双方商定的具体标准和时限向受托方交纳佣金,并按规定向受托方交纳由其代收的转托管费;
5、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和最终承担回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
一旦出现受托方违约并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情况,委托方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央结算公司报告。
问:发债机构如何偿还债务?
答:发债机构可按以下方式偿还债务:
1、以其持有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对其发行的债券进行置换;
2、分期赎会其发行的债券;
3、到期还本付息;
4、以所抵押或质押的资产抵债。
发债机构只有在前三项偿还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方可采用第四种偿还方式。
问:债券置换如何办理?
答:首先,发债机构应于置换前91天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置换计划书,并按计划书要求,将其用于置换的其他债券托管并冻结于中央结算公司,同时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集置换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持有人反馈的置换申请书,核定量换数量。申请置换总额不超过计划置换总额时,按申请额足额进行置换;当申请置换总额大于计划置换总额时,按申请总额与计划总额之比等比例地进行置换。
置换时,中央结算公司相应更换债券托管帐户记录,并给持有人出具新的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
超过置换期未接到持有人的反馈申请书,中央结算公司视其不同意置换。置换期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汇总上述置换结果,编制已置换持有人名册和未置换持有人名册交发债机构确认。
发债机构对未置换的债券,到期仍应按其他方式偿还。
问:债券提前赎回如何办理?
答:发债机构应于赎回前91天以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赎回计划,同时通过《中国证券报》或《金融时报》以及中央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并公开征集持有人赎回申请书。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持有人反馈的赎回申请和发债机构计划赎回总额核定赎回数额。当申请赎回总额不超过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额足额进行赎回;当申请赎回总额大于计划赎回总额时,按申请总额与计划总额之比等比例地进行赎回。中央结算公司相应编制特种金融债券赎回名册通知发债机构。
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发债机构应于赎回资金支付期限之前三个工作日将赎回资金拨入中央结算公司帐户,中央结算公司在收到此项资金后按赎回名册向持有人支付,并出具新的债券托管余额确认书。
发债机构对未赎回的债券,到期应按其他方式偿付。
问: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如何运作?
答:发债机构应在特种金融债券到期日的7天之前,和中央结算公、 司共同进行验帐核库,确认托管债权人名册,并于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划至偿债基金专户;中央结算公司于债券到期日将上述兑付本息支付给持有人。
问:发债机构如不能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务怎么办?
答:发债机构于债券到期时如不能偿还债务,中央结算公司则于债券到期日先用发债机构在中央结算公司专户存储的偿债基金按比例拨付给持有人,不足部分债券持有人可以以抵押、质押资产拍卖所得按持有债券比例抵补,若拍卖所得不能抵补债权,债券持有人仍有权向发债机构或其担保人追索债权。
问:偿债基全如何交纳和管理?
答:发债机构交纳的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
1、距到期日1年(含1年)以上,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5%;
2、距到期日1年以下180天以上(含180天),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10%;
3、距到期日180天以下90天以上(含90天),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15%;
4、距到期日90天以下30天以上(含30天), 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20%;
5、距到期日30天以下,偿债基金的提取比例为待偿债务本息和的25%。
中央结算公司按每种债券距债券到期日的远近根据上述规定的不同比例,核定每个发债机构应交存及应调节补交的偿债基金数额,并通知发债机构,发债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的银行划交款项。
中央结算公司按季将偿债基金开户银行支付的偿债基金存款利息如数拨入各发债机构的分帐户。该利息除可用于支付拖欠的托管费外,剩余部分仍作为偿债基金。
发债机构采用债券置换、提前赎回债券以及到期还本付息等三种偿还方式仍未偿还债务时,才可动用偿债基金偿还剩余债务。偿债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问:发债机构应按何标准交纳托管费?
答:中央结算公司向债券发债机构按年收取托管费,对发行债券总面额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费用。具体如下表:
发行债券总面额 年托管费率
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 2 ‰
超过1亿元至2亿元的部分 1.5 ‰
超过2亿元至3亿元的部分 1 ‰
超过3亿元的部分 0.5 ‰
托管期不足1年的按实际托管月数(不足1个月按半个月计算)收费,即实际托管费:(托管月数/12)策全年托管费。
发债机构应在办理托管时交纳第一年的托管费,以后每年2月1日以前将本年托管费划入中央结算公司帐户。逾期不交者,中央结算公司有权从偿债基金利息或抵(质)押物拍卖所得中扣收。
问:交易双方按何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答:为体现鼓励口购,培育市场的精神,中央结算公司规定现货交易双方按成交金额的0.1‰分别向中央结算公司交纳过户费:;回购交易中, “纯券过户”按成交金额的0.1‰的费率由卖方交纳过户费,“钱券对付”按成交金额的0.15 ‰的费率由卖方交纳过户费。
问:对发债机构来说,哪些行为属违规,并要受到相应处罚或处理?
答:发债机构的下列六种行为属违规,其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处理:
1、有意拖延办理资产抵(质)押手续,或不协助进行债权保全;
2、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债券托管手续及未按规定交纳托管费用;
3、不遵守托管凭证管理规定或利用托管凭证进行超冒发行;
4、逾期不划存偿债基金;
5、在办理债券赎回和兑付时未按时将足额资金划入中央结算公司指定帐户;
6、未及时按规定期限披露有关中期和年度报告并事先送交中央结算公司, 或者在办理债券置换、分期赎回等事项时、未按规定限期询社会公告债务偿还计划书并将其事先送交中央结算公司。
问:哪些情况属交易结算违约?
答:以下三种情况属结算违约:
1、出具成交确认书后,未及时发送结算指令;
2、未在交割日足额交割债券或支付资金;
3、回购交易中,在回购到期时,未向结算系统发送反向交割指令, 致使合同未能如期履行。
问:交易结算违约发生后,交易双方应如何处理?
答:回购交易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可要求对方继续履约,双方可再次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重新指定交割日办理结算。守约方亦有权在对方违约后终止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赔偿由于违约方违约而使其受到的损失。违约方应按违约金额、违约天数和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守约方支付罚息。
在债券回购到期时,回购方未能如数支付回购款项,守约方有权于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的次日上午10:00后处理相应债券。对违约的结算成员,中央结算公司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办理结算、取消其结算成员资格以及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等措施。
问:非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进行特种金融债券交易时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答:非金融机构如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受托方的损害,且经协商调解无效时,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央结算公司报告。中央结算公司将会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在调查和确认受托方责任后,视情节轻重对受托方予以警告、通报、停办业务直至取消结算成员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问:对资产评估机构筹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怎样处罚?
答: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若与发债机构串通,未能客观公正进行评估、审计和审查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特种金融债券的相关业务资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1994年4月由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次发行, 从此拉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序幕。
政策性金融债券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上述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每年都完成了发行任务。
政策性金融债券为无纸化登录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登记,各认购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托管帐尸,中央国债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办理还本付息业务。政策性金融债券基本上每个月发行一次,每月20日为当月的基准发行日(节假日顺延)。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主要发行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行量占整个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量的95%以上。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90%以上的贷款以债券资金发放,政策性金融债券有力的支持了国家大中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发展,为缓解瓶颈制约、调整产业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1998年6月底,累计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4228.43亿元。债券存量3852. 43 亿元。每年的发行量,四年来基本上以10%的速度递增。规模上是仅次于国债的债种,政策性金融债券有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三个品种,在付息方式上,在1994 年度发行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单利债券,从1995年起,开始发行按年付息的附息债券。所发行的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五年朔、八年期的金融债券为规避利率风险,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一定的准浮动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尚未正式流通,但中国人民银行己批准在货币市场上做抵押回购业务,同时可以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工具。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的不断完善,政策性金融债券将逐步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英、美等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归类于公司债券。在我国及日本等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称为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有三个来源,即吸收存款、向其他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存款资金的特点之一,是在经济发生动荡的时候,易发生储户争相提款的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来源不 稳定;向其他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借款所得的资金主要是短期资金,而金融机构往往需要进行一些期限较长的投融资,这样就出现了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在期限上的矛盾,发行金融债券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矛盾。债券在到期之前一般不能提前兑换,只能在市场上转让,从而保证了所筹集资金的稳定性。同时,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时可以灵活规定期限,比如为了一些长期项目投资,可以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因此,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使金融机构筹措到稳定且期限灵活的资金,从而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扩大长期投资业务。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一国经济中占有较特殊的地位,政府对它们的运营又有严格的监管,因此,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债券的利率通常低于。般的企业债券,但高于风险更小的国债和银行储蓄存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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