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指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避税虽然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
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员称,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前提是,形式上符合税法的规定。
转让定价避税及其陷阱
实践中针对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法,其中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关联交易,采取转让定价的形式,即关联企业为共同获取更多的利润以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在有关联关系的A公司和B公司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B公司承担的税率高于A公司,有联系的B公司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A公司利润,减少B公司利润,使他们共同承但的税负及他们各自所承但的税负达到最少。在企业内部之间的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采取转让定价,将主要利润转向税率低的企业进行避税。
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例如在我国很多合资公司就利用香港所得税低的特点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然后把货物压低价格销售给香港的子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地。
通过转让定价方法,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较高的地区,有效的冲减利润,从而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的节约所得税。这样避税应注意,转移手法必须合理、合法,否则达不到避税目的,反而可能形成逃税。
例如,某皮塑制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各式女凉鞋。该公司生产所需设备、原材料均由台湾A公司提供,生产的产品亦全部销给香港B公司(为的A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开办的第一年,账面销售收入为46万元,销售成本122万元,账面纯亏损。通过对该公司经营和亏损情况的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一双女凉鞋的成本是23。44元;而公司都以每双鞋折合人民币8。90原的价格卖给了香港B公司(确认为其关联企业),造成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的倒挂。在企业无法提供他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决定采用“成本+费用+合理益润”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照公司账面成本、账面其他费用及核定的利润率换算,调整销售收入后,认为该公司第一年已经获利,应当缴纳所得税。
不论是企业之间还是企业内部,以转让产品定价方法从事避税,都是利用利润率的调整为根本。也就是说,转让定价是转让双方对各自内部创造的产品剩余价值进行分配时,在相互之间进行排列组合,以求最大限度地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或关联企业手中,但是手段的和理性和合法性应给予相当注意。
比如山东省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额4200万元,根据本企业实际和我国税法规定,这一亏损可以在以后盈利年度起五年内税前抵扣。
为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企业经过论证和筹划,决定自筹资金2000万元进行投资。假定未来五年实现的新增利润如下:2500万元;1000万元;700万元;1500万元;800万元。
方案一:购买国产设备用于本公司内部技术改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计划当年投产。
前三年利润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从第四年度起公司有利润,按照国家有关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抵免额为2000×40%=800万元。
第四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1500×33%=495万元,可全部用于投资设备款抵免。第五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为800×40%=320万元,还可抵免305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在五年中公司累计实现新增利润6500万元,除42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只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合理避税(抵免税款)800万元,其余2285万元全部用于企业留利。
方案二:在本地区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二并减半征收,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假定未来五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应缴各项税费等指标一致的情况下作了比较。
前两年新增利润3500万元免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第三年应缴企业所得税700×15%=105万元,剩余595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15%=225万元,可用于弥补亏损105万元,其余1170万元为企业留利。第五年应缴税金800×15%=120万元,其余680万元为企业留利。本方案中除42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用于企业留利1850万元。
经过比较分析,该公司选择方案一。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就是鼓励企业加以利用。一般地说,税收优惠政策有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等,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通过计算比较可见,方案一和方案二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亏损4200万元的情况下:其一,方案一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方案二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二,方案一设备款可抵免所得税800万元,五年内只缴纳所得税15万元,方案二只享受两年免税政策,从第三年开始需缴纳所得税450万元。两方案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多缴企业所得税435万元,即对公司来讲,方案一比方案二为企业增加净利润435万元。因此该公司选择方案一实施。
其他合理避税方法
在转让定价避税的同时,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设置适合避税的企业结构。例如针对国际避税区或低税区,经济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及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避税以减轻税负。
一是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二是虚设信托财产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另外,充分研究税收规定,通过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财务的合理安排,也可以达到避税目的。例如:
1.当某一大宗交易处在两个纳税年度交叉点时(即年末与年初),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原则,可适当推迟交易发生日,使之尽可能发生在下一年度,从而使部分所得税推迟一年缴纳,获得利润方面的好处。若推迟100万元的纳税额一年,按年利息10%计算,可避税10万元左右。
2.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某些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将企业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中,从而避开纳税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3.针对享受“减二免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办初期应尽量将其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中,尽量延续其开始获利年度,并可以从第六个或者第七个年度开始弥补亏损。在公司经营达到经营年限的后五年中,将利润向该企业转移,从而达到最大程度的避税。也可以收购此种类型的企业,已分流利润,进行避税。
不同的纳税对象有不同的避税方式。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对所有有关征纳活动的经济现象进行研究,或者征询税务专家的意见,以便找出没有法律麻烦的方式和途径。公司管理人员应该研究法律知识,用足税收优惠,掌握各种方法并在实践中参与、运用和提高。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及经营方式、结构的调整及合理的财务安排,以求达到最大程度避税的目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企业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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