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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soddy1979    时间: 2013-1-10 10:50     标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疑问

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请问这条的意思是:购买的资产达到70%,同时出售的也要达到70%吗?还是说出售与购买之和是70%?
作者: neil1234    时间: 2013-1-10 11:09

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作者: noel    时间: 2013-1-10 11:28

有些人认为需要同时满足
作者: wake2000    时间: 2013-1-10 11:46

注意读条款的关键字眼:......和......占......比例均......
作者: dandman    时间: 2013-1-10 12:05

学习到了。。。。
作者: AnalystForum    时间: 2013-1-10 12:23

购买比例超过70%与出售比例超过70%,两个条件都必须满足
作者: liquidity    时间: 2013-1-10 12:42

其一就可。
作者: ap0258    时间: 2013-1-10 13:38

满足其一即可,见12条(三)以高者为准
作者: bodhisattva    时间: 2013-1-10 13:56

又学习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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