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递延税转成盈余公积这个做法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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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rik64
时间:
2013-1-14 21:53
标题:
递延税转成盈余公积这个做法可以吗?
原来是存在债转股,未遂后,公司决定将该部分免除债务放到资本公积里,后经审计,结果将其中的1/3放到了递延税项,第二年公司调正该部分递延税,调整为盈余公积,这样做需要什么法律依据?求各位大侠帮忙。
作者:
smuggycfa
时间:
2013-1-14 21:56
个人意见可能首先需要看看在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方面能否有准确依据。问题包括:
1、“公司决定将该部分免除债务放到资本公积里”似乎不妥,免除的债务,理论上是否应该确认当期损益并且计缴企业所得税?
2、“后经审计,结果将其中的1/3放到了递延税项”,不太明白原因,需要跟会计师再核对一下吧;
3、直接从“递延税项”转入“盈余公积”的账务处理看起来不甚妥当,似乎少了确认当期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后,再由净利润作为当期提取的盈余公积转入这样正常的处理流程吧。
简单总结一下,LZ的意思是否是企业原来的债务得以无条件免除后(也不需要增加股本),企业不想缴纳所得税,所以直接确认计入权益类科目。如果是这样的思路,一般情况下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作者:
yodacaia
时间:
2013-1-14 21:58
恩,是我概括的不好,
涉及同一控制人欲债转股(没钱增资),未通过工商登记,于是就免除债务。
债务免除后,公司会计手工记账将该金额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会计不太懂),后需要建立电子账,于是做了审计,审计报告将该其中的1/3放到了递延税(2006做的,所得税应该是33%),第二年公司营运期间将该部分递延税又调整到了盈余公积。
本来是调查资本公积形成原因的,现在可能要关注这个。。。
放到资本公积然后1/3缴税这样不行吗?
但是第二年调回来的话,是不是就根据ls大侠的说法,要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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