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 [打印本页]

作者: smartpants    时间: 2013-1-16 01:54     标题: 境内上市公司可分拆子公司创业板上市

    日前召开的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目前证监会已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需满足6个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沟通会上还对创业板的发审要求及相关法规的执行口径进行细化,重点阐述了判断企业成长性的15个要点。
  这位负责人强调,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即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创新是灵魂,成长是体现;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动产业升级,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判断企业成长性的15个要点,包括毛利率逐年上升背后的内涵;持续增长是否体现为核心业务的增长;技术创新能力能否决定成长能量;谨慎判断收入结构及销售模式;警惕异常交易;关注行业过分细分、付费第三方数据的误导性等。
  针对市场普遍关注的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突击入股现象,这位负责人明确:对于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若是自然人,发行人需补充披露最近五年的履历;若是法人,则需披露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
  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出现增资或股权转让的,发行人应提供专项说明:包括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能发挥什么作用等。同时,保荐机构及律师应核查发表意见,证监会还可能视情况请派出机构调查。
  对于IPO前存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证监会将根据被合并方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实际影响,次递顺延申报时间,最高要求运行24个月方可申报。
作者: LBriscoe    时间: 2013-1-16 01:57

不是有谈了涉及四种类型吗?
第二种中说的曾经持有或转出的,必须要求转出不违法,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有按照规定程序走;同时资金没有用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