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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约收购豁免 [打印本页]

作者: lxwarr30    时间: 2013-1-16 04:11     标题: 要约收购豁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之一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这当中的承诺3年内不转让股份,是指新增股份还是所有股份?
多谢!
作者: rohitdoshi    时间: 2013-1-16 04:16

应该是全部股份
作者: ninja1024    时间: 2013-1-16 04:22

所有的股份。
作者: SpyAli    时间: 2013-1-16 04:27

法规只对新增股份做了明确要求,但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新老股票全部锁3年
作者: LBriscoe    时间: 2013-1-16 04:33

同意4楼的意见。
作者: cv4cfa    时间: 2013-1-16 04:38

全部股份。
作者: dvilayphet    时间: 2013-1-16 04:44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操作来看,还是指所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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