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注销子公司的选择:是吸收合并注销,还是直接清算注销?
[打印本页]
作者:
sabre
时间:
2013-1-18 05:44
标题:
注销子公司的选择:是吸收合并注销,还是直接清算注销?
现在准备注销一个子公司,收回投资(有土地房产),哪种方式容易且涉税少?
有人说,除了直接清算注销外,还可以进行吸收合并注销。
母公司收回对子公司的投资也能称之为合并??
查了一下,实际业务中,还真的有人将此称为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按照企业重组业务来处理。
就想注销子公司,简单一点,交税少一点。
请高手告知!!!
作者:
LBriscoe
时间:
2013-1-18 05:48
做吸收合并子公司,子公司被吸收合并的资产负债计税价值延续;空客子公司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作者:
bleach
时间:
2013-1-18 05:51
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处理的依据是《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依据是《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注销全资子公司的税务处理,目前实务中依据两种处理的都有,法规也无明确界定,但前段时间版面上讨论过,著名的税务专家张伟认为注销子公司从税理不是合并而是企业清算、应适用60号文。但实务中两种处理分开分析,要看子公司的经营情况:
1、如果子公司盈利情况较好,可按59号文和4号公告处理,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这样计税基础延续子公司原计税基础,子公司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实现收入不必确认,税款得到递延;但这样处理要向税务机关备案;
2、如果子公司存在大额未弥补亏损且经营业绩较差,可按60号文以清算业务处理,这样股权收回的损失一次性确认抵减了税款,同时也避免了按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下亏损弥补的限制—即每年弥补亏损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乘同其国债利率。
作者:
Chuckrox
时间:
2013-1-18 05:55
我们的项目也碰到这个问题,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认可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不缴纳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