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革命的另一个战场,《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揭开了新收购制度的序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允许发出部分要约[ 《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作为对《证券法》的补充。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收购办法》)对要约收购制度进行了精心的设计,特别是半要约收购制度的建立[ 详见惠湄《The Glorious Middle – Congratulations on China’s Establishment of a New Takeover Sch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