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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改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ishfaque    时间: 2013-1-20 13:52     标题: 股改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需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的问题是是就有限公司所有经经审计的净资产纳税,还是仅需要就折股的净资产部分纳税,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不需纳税?例:A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1亿元(含实收资本3000万,不含有不需纳税的资本公积),其中8000万折为股份公司股本,2000万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计税依据是多少?是(1亿-3000万)*20%=1400万,还是(8000万-3000万)*20%=1000万?

敬请指教!!!!!!!!!!!!!
作者: himanshumh    时间: 2013-1-20 13:55

仅需要就折股的净资产部分纳税.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1-20 13:57

我认为是第2种计算,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视同分红后增资;
作者: badonkus    时间: 2013-1-20 14:00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金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也有企业没有交:理由是整体变更的净资产折股不属于企业送红股和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形,所以不适用那个198号文。(案例是天龙光电)。
作者: hoangvu90    时间: 2013-1-20 14:05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整体变更时,企业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用于转增股本,视为分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很多企业都不缴纳,而是仅由相应的股东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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