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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出资置换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amdabom    时间: 2013-1-21 02:30     标题: 请教出资置换的问题

求助:股东用以增资的专利涉嫌职务发明,请问股东应该现金直接置换还是股东回购?两种方式有什么异同,哪种更好?有没有相关案例
作者: brainsX    时间: 2013-1-21 02:33

股东本身不涉及回购的问题。如果公司回购的话,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回购情形。
对于有线责任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改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公司法》143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因此,如涉及出资瑕疵,以现金置换的方式比较好。
或者,一方面履行减资、一方面增资。但必须分别履行减资和增资程序。
不记得是那个公司了。A股有过资产置换方式来解决出资瑕疵的问题的案例。
作者: cjs238    时间: 2013-1-21 02:36

我说的不太准确,很抱歉。我想问的是股东直接现金置换还是股东把那个专利从公司买回来?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差别?
作者: kickthatcfa    时间: 2013-1-21 02:38

我说的不太准确,很抱歉。我想问的是股东直接现金置换还是股东把那个专利从公司买回来?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差别?
作者: HuskyGrad2010    时间: 2013-1-21 02:41

既然涉及职务发明,个人理解应该是出资瑕疵,即不构成该股东的实际出资,以该技术出资实属无效,因此不存在股东购回技术的说法,继而为实现该股东在企业的实际出资,股东需以其他出资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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