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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打印本页]

作者: ishfaque    时间: 2013-1-22 15:41     标题: 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
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
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
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
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
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
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与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作者: AnalystAlan    时间: 2013-1-22 15:46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
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
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
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
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
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
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
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
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作者: bcp901    时间: 2013-1-22 15:52

第二部分 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式
公司对外投资方式有多种,各种方式适应的情况和要求的条件不相同、交易的内涵不同、规则和
步骤也不同,并且各有利弊。讨论公司对外投资方式有助于在实务中正确选择使用投资方式,这对做
好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
1.新设公司投资;
2.并购投资。并购投资又分为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3.短期投资。分为短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从方式上分为以上三种,即新设投资,并购投资和短期投资三大类。而在实务中每
一类又衍生出各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其中短期投资是公司财务会计上确认的一种投资,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公司对外投资。
新设投资方式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公司对外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讨论新设投资
方式有利于在实务中正确使用和操作这种投资方式。
新设投资方式是指投资公司以新公司设立人的身份独自设立或与其他投资人共同设立另一家新公
司,依照约定向新公司出资,并依据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权益的投资行为,采用新设投资公司进行投
资的,投资公司需要履行新公司设立程序和出资义务,以达成新公司登记成立,构建股东资产和流动
资产,据以开展经营业务并承担其中风险。
新设投资方式与并购投资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新设投资的投资对象即新公司是由投资公司设立
或由投资公司参与设立的,在投资公司投资之前并不存在,投资公司是新公司的创立人;而并购投资
的投资对象即目标公司在投资公司投资之前已经存在,投资公司并不是目标公司创立人,投资公司是
后加入目标公司或者通过并购控制目标公司的,投资公司的投资只是变更了目标公司并使投资公司对
目标公司享有了投资人的权益。
第二节 什么是并购?什么是股权并购?
1.什么是并购?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
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
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
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并购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公司对外投资中占有很大比例。并购投资方式是指
投资公司通过对业已存在的目标公司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或者接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投资并购方式以目标企业的存在为前提,没
有目标公司就不能进行投资。
并购投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使用目标公司企业平台或者继续目标公司的业务;投资成本高,但
并购后业务的起点也高;整合难度大,但整合效益也大。并购投资方式又衍生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两种基本模式。从企业角度讲,并购投资,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最大
特点是,可以化竞争之“敌”为竞争之“友”,减弱市场竞争压力,使投资公司在目标市场取得超额
利润。也正是于此,并购投资方式要受到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
2.什么是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或投资自然人作为并购方,通过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股权的交
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投资的投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股权受让、增资入股、
公司合并等具体操作模式。或者说在实务中股权并购投资方式衍生出这三种具体操作模式。股权并购
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收益。不仅股权受让如此,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也如此,这是
股权并购的本质特征,也是股权并购区别于资产并购核心所在。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不仅具
有投资具有的投资风险,而且在并购过程中有其独有的风险。从实务中看,并购投资方式是公司对外
投资的主要方式,而股权并购又是并购投资方式中的主要形式。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1-22 15:58

3.股权并购的优点
讨论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优缺点,对于在实务中正确使用这种投资方式,趋利避害,防范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并购有如下优点:
(1)与新设投资方式和资产并购相比,无需履行新公司的设立程序,仅需履行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变更程序即可以完成投资行为。一般来说,股权并购要求投资者继续使用目标公司这个经营平台,目
标公司将存续下去。
(2)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的起步点高。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公
司名称不变,公司主体不变,仅仅是公司股东变化,产品销售的市场主体不变,仍是目标公司。公司
投资后很容易就继承了目标公司原有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以及业务关系,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
无需从零开始。
(3)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技术、管理员工队伍和普通员工队伍是现成的,省去了大量的培训时
间和培训经费。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除目标公司的高管人员会有所调整外,其他员工与目
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继续有效,除双方协议解除,否则将继续履行下去。
(4)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基本建设时间。因为在新设投资情况
下,新公司需要在完成基本建设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需要一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时间。而股
权并购无需进行基本建设即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可能获得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成果。
(5)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新企业、新产品、新市场、新渠道的宣传费用和开发
费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新设公司在经营之初的亏损期。
(6)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投资的现金流相对较小。这是因为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
东之间对目标权益的交换,而权益则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资产额减去总负债额。因此,在投资公司向目
标公司投资之前,目标公司已经为投资公司准备了借贷资金,因此无需投资公司再去融资或者大量的
现金。而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可能需要子公司融资或者需要投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
(7)与资产并购相比,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所
有权,其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因发生所有权转移,需要投资公司依法缴纳契税,需要
目标公司依法缴纳营业税。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作为目标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
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因目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变更产权证照上所有人名称的,也不为
所有权转移,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8)可以化竞争对手为受投资公司的友军,这是股权并购与新设投资相比最大的优点。在新设投
资的方式下,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照样存在,投资公司的加入只能使竞争更加激烈。而在股权并购的
情况下,竞争对手减少了,而投资公司自己的队伍却壮大了,从而改变了竞争态势,投资公司容易获
得垄断利润。
上述股权并购的优点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具体到每一个股权并购的实务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bodhisattva    时间: 2013-1-22 16:04

4.股权并购的缺点
从实务中看,与新设投资方式比,股权并购主要存在如下缺点:
(1)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而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因
此,基于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使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减
损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这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防范的风险。
(2)由于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往往是旧的,因此,虽然并购的现金流量相对新设投资较
少,但并购后可能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否则可能难于提高目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3)由于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继续有效,并购后往往面临目标公司冗员的处理,这不仅容
易激化劳资矛盾,而且会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负担。
(4)并购程序复杂,受让股权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需要与存
续股东进行谈判,为防避或然负债需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因此,股权并购的工作成本较高。
(5)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的阻力大。在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
全部股权持有者特别是仅为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并购后的整合及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都会
遇到困难。有人说明股权并购后对目标公司整合和行使管理权的难度,形象地比喻为“嫁姑娘”,意
思说投资公司是到人家过日子,而把资产并购比喻为“娶媳妇”意思说目标公司的资产到投资公司家
中来。(6)股权并购受国家反垄断法的规范和限制。
正确认识股权并购的优缺点,有利于在实务中扬长避短,更好地使用股权并购的投资方式。
作者: mar350    时间: 2013-1-22 16:10

5.适用股权并购的条件
从实务看,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股权并购的,股权并购作为并购投资方式中的高级形式,
对其使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背离前提条件适用股权并购的,不仅会使股权行不通,而且很可能
使投资公司遭受损失。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前提条件如下:
作者: sameeragarwal    时间: 2013-1-22 16:15

(1)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因为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
才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才可适用
股权并购。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投资人对企
业的权益不表现为股权,故无股权并购可言;加上这类企业的投资人(或称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
任,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虽然说,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
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
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最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因为对这样
的公司适用股权并购,对投资公司的风险太大。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
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这是因为股权交易实质上
是股东之间对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充分占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在
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就没法对出让股份者对目标公司的享有的权益作出正确的
判断,也无法进行股权并购。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
(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
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当然,如果投资公司需要目标公司的壳,则当
属别论。
(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
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
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或者采用资
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作者: segalm    时间: 2013-1-22 16:21

6.股权并购的三种模式
从实务中看,股权并购需要通过三种具体操作模式之一来实现,这三种操作模式就是:受让股
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这三种操作模式交易的标的和内涵相同,都是股东拥有的对目标公司股东
权益,但适用的具体情况、操作流程各不相同。讨论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模式,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实
务工作能力。
(1)受让股权
受让股权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权的方式,从而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
东的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三种操作模式中最简单、最基本、也是使用最多
的一种。受让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目标公司有股东欲出让股权的情况,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
程序。受让股权作为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
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资;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受让股权,从而扩大公司在合并
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受让股权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一般需要依照
法律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登记,需要目标公司的存续股东从放弃对交易股权
的优先购买权和参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角度介入。受让股权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
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目标。
作者: LorrinCFA    时间: 2013-1-22 16:27

(2)增资并购(增资扩股)
增资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注册资本,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新
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增资并购从表面上看投资公司不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发生股权交易关系,但实际上投资公司要与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之间发生权益对价关系,交易的实质仍是股东对目标
公司的权益。增资并购(增资扩股)适用于目标公司需要扩大投资,且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意吸纳投资
公司为目标公司新股东情况。增资并购比受让股权并购复杂,操作难度大,需要履行目标公司原股东
权益与投资公司增资额的比价程序和目标公司增资的法律程序。这种比价就是等额货币(投资公司持
有)与等额资本(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价值比例问题,需要交易双方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增资并
购有利于扩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为目标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增资并购也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
并用,比如在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同时受让目标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合并后的公
司增资。增资并购的目标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
作者: Zesty    时间: 2013-1-22 16:38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洽谈甲公司并购乙公司事宜,由于双方在市场处于竞争关系,乙公
司不愿意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特别是销售情况作全面的披露,甲公司只好选择资产并购方
式。当双方初步谈妥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做详细测算时,乙公司股东发现采取资产并购
模式不仅自己会多支付4000多万元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公司出让资产后还
需要履行清算程序,还需要大量的清算费用。故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同意按照规则进行全面披露,甲
公司也愿意在乙公司股东对乙公司进行全面披露的基础上对乙公司进行股权并购。结果双方间顺利地
完成了股权并购,甲公司受让了乙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并购方式的变更使得乙公司全体股东增
收4000多万元。
作者: mar350    时间: 2013-1-22 16:44

【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
家。本世纪初,甲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专事投资控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乙,并陆续由乙在中国境内设
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由于持股平台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统一持股平台,经过
反复论证和推演,决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股权转让价
款为乙公司增资。结果未动用一分货币,却实现了转股和增资,使甲公司在国内的全部投资统一到乙
公司名下,实现了统一持股平台的目标。具体操作方法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甲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股协议中明确全部转股股价款用于对乙公司的增资),
然后甲公司申请为乙公司增资(明确以受让股权价款作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获得批准后,以
相关转股文件及甲公司对各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为增资的验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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