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如何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busprof
时间:
2013-1-24 17:45
标题: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如何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63条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后面一句话如何理解?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