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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警惕!西南证券的招聘陷阱! [打印本页]

作者: gjcxc    时间: 2013-1-25 15:52     标题: 警惕!西南证券的招聘陷阱!

西南证券的某些投行部门,
      为了降低成本,      
      在招聘人员的时候,
  声称新进员工都要进行一段时期的“实习”,
  比如两三个月,
  实习期满后再签正式合同,
  而“实习期”内无工资或工资很低。
  然而“实习期”满后,
  公司又以种种理由让员工等待,
  直到最后告知员工无法签劳动合同。
  西南证券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目前,当事人已经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立案,
  劳动监察部门告诫劳动者,
  实习合同只适用于有学籍管理的在校生,
  社会人士工作只能而且必须签正式劳动合同,
  否则可以要求公司补签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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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dez    时间: 2013-1-25 15:54

国内很多券商都是这样啊。。还搞什么实习淘汰制。。
作者: bodhisattva    时间: 2013-1-25 15:55

先实习,再试用,再转正?
作者: WarrenB1    时间: 2013-1-25 15:56

实习是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
根据法律规定,实习和试用是有本质区别的,直接涉及到应届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保护。      少数用人单位将录用前的试用称之为实习,以规避法律,降低用人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实,所谓“实习期”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正式录用前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应届毕业生的双向考察。这时,试用期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因而应适用试用期的有关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试用期超过6个月的所谓“正式录用前实习”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指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正式录用前实习”应当给予报酬,并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作者: ayaz_mahmud369    时间: 2013-1-25 15:57

看来项目农民工 劳务派遣工的问题在投行这个所谓高级白领身上得到验证了 平时干项目还是多积德吧
作者: LBriscoe    时间: 2013-1-25 15:58

什么实习淘汰制?zao toanchao ,sm dou dibuguo ren duo
作者: Sunshine4ever    时间: 2013-1-25 15:59

证券公司混到这份上,关门大吉算了
作者: jcfa2011    时间: 2013-1-25 16:00

我所在的一地方中小券商也都是千方百计的延长实习期,,,,呵呵,,改变能改变的,
作者: cjs238    时间: 2013-1-25 16:01

都这样的,认了吧
作者: RMontgomery    时间: 2013-1-25 16:04

我奉劝各位应届生,不要去国内券商的投行,连民工都不如。直接准备考公务员,或者去做二级市场、债券。
作者: eoin    时间: 2013-1-25 16:05

双向选择!
道不同,不足与谋!!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1-25 16:07

太可恶了,这样的投行不去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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