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首发募投资金用于收购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公司是否可行? [打印本页]

作者: JustasS    时间: 2013-1-31 20:56     标题: 首发募投资金用于收购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公司是否可行?

有什么案例可以分享一下
作者: grharmeyer    时间: 2013-1-31 20:57

类似案例很多,因该是可以的。例如,东方电气当年收购东方锅炉、东方汽轮机。
作者: kingstongal    时间: 2013-1-31 20:59

蓝色光标是不是更有说服力?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1-31 21:00

可以收购,但要注意披露以下情况:
(1)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2)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3)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尚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注意: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则应当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作者: segalm    时间: 2013-1-31 21:01

4楼回复很全面,支持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