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假自营、真代理的操作方式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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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arrukhsadiq
时间:
2013-2-1 04:39
标题:
假自营、真代理的操作方式怎么处理?
现有项目,该公司无出口经营权,公司联系国外客户,然后产品通过A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出口,公司与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在收到增值税发票和国外的外汇货款后,按增值税发票的金额(外汇货款-退税-手续费)支付公司货款。随后外贸公司凭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自行到其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其操作方法与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完全一样,但又确实不是外贸公司主动安排的自营出口,而是由海外客户指定生产厂家、指定产品品名和规格数量或者由工厂推动完成的。。风险由本公司承担。从交易形式上讲,属于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可能会违反国税发[2006]24号通知规定的不予退税的情形之一: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该事项是否可能被追缴退税,该模式是否对公司上市有影响?公司该如何合理合法处理该事项?
请教各位,谢谢。
作者:
giorgio10
时间:
2013-2-1 04:41
你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处理方法有很多种,比如收购。
作者:
Swanand
时间:
2013-2-1 04:44
形式合法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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