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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分公司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Matori    时间: 2013-2-1 22:44     标题: 有关分公司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于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上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由此可能造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税的内部协调问题。根据其规定,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上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该如何协调?
作者: rohitdoshi    时间: 2013-2-1 22:46

不懂,,,,,同问。。。。求达人。。。
作者: ohai    时间: 2013-2-1 22:48

都是高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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