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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要约收购豁免 [打印本页]

作者: EastCoastJ    时间: 2013-2-2 00:46     标题: 要约收购豁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之一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这当中的承诺3年内不转让股份,是指新增股份还是所有股份?
多谢!
作者: PieMan    时间: 2013-2-2 00:49

我理解为全部的新老股份。
可以反过来想,如果是只针对新股份的话,老股可以卖,这个30%的线就没啥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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