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增发实务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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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aroliukas
时间:
2013-2-2 16:23
标题:
增发实务问题请教
请教各位大牛: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那么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其他关联人受不受3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比如实际控制人参股的企业?
2、本条规定的主旨何在,根据直面理解,貌似关联人中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就可不受36个月的转让限制,那么我在实际操作中利用我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增发就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呢?
请指教
作者:
brain_wash_your
时间:
2013-2-2 16:24
1. 一样。
2. 规定的意义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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