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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无偿转让股权税收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rkapoor    时间: 2013-2-2 22:44     标题: 无偿转让股权税收问题

发行人股东无偿转让其股权(无正当理由),有关无偿受让方均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此时,主管税务机关是不是就不用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了?
作者: defour44    时间: 2013-2-2 22:46

自己顶。。。。。
作者: former    时间: 2013-2-2 22:47

那参照什么来定应纳税额呢?
作者: defour44    时间: 2013-2-2 22:48

受让方参照净资产纳税。。此时税务局对转让方还要重新核定么?谢谢斑竹
作者: badonkus    时间: 2013-2-2 22:50

如果税务局也按照所谓公允价值来收税,可就不是按照净资产那么简单了。按照偿债来处理好了,编个故事说甲欠了乙的钱,甲用公司股权来还。
作者: kkn006    时间: 2013-2-2 22:51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受让方可承担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如像楼主所说,受让方已经参照净资产纳税,税务局也予以认可,则转让方不需要再纳税,也就不存在税务局再核定的问题。
作者: giants2010    时间: 2013-2-2 22:52

谢谢。。。
作者: soverby    时间: 2013-2-2 22:54

股改好了?找你们的辅导让解决。
作者: anothercfainnyc    时间: 2013-2-2 22:55

估计税务的同志会按视同销售/转让来计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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