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近期一个补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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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tan86
时间:
2013-2-3 14:23
标题:
近期一个补税的案例
好像是上个月看到的,报告期补交所得税,地方政府出文。。。叫什么名字来着,是在想不起来了
作者:
DSquaredSlim
时间:
2013-2-3 14:23
没有人注意过?
作者:
Rasec
时间:
2013-2-3 14:23
我也想知道,正在做相关项目,急需参考
作者:
cfalevel2011
时间:
2013-2-3 14:23
我也想知道补多少税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作者:
luckygiftvn
时间:
2013-2-3 14:23
上市公司补税案例
1.金通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应补缴纳税事项。
2、补缴所得税的详细原因及批准税务机关结论
2006 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 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 万元。公司已于2008 年5 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四)发行人补缴增值税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9 年9 月召开了南通市重点企业2006-2008 年度纳税情况自查自纠动员大会,并下发自查目录,要求各企业针对各自实际情况结合自查目录开展纳税情况自查工作。
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 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 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 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漏缴、补缴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 元。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和顺电气
报告期内,本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主要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08 年8月,本公司对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修正了截至2007 年末的收入及成本,重新计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了截至2007 年末少计的企业所得税269.13 万元。
3.亿通科技
(1)2004-2006年因增值税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07年3月20日对亿通科技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税务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发行人在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间,有23份增值税发票涉嫌偷税,处1倍罚款共计17.13万元。2008年2月28日,常熟市国税局出具纳税情况说明:“鉴于亿通科技与销货方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由于销货方提供第三方发票原因涉案,且三年涉案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款比例较小,因此我局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除此之外,亿通科技未有其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亿通科技近三年都能依法按期申报纳税,未发现重大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生在2004-2006年的违反税法的偷税并非亿通科技的主观故意,常熟市国税局也出文确认属于“一般税收违法行为”,且该等行为发生在三年之前。因此,此事件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关于税款自查补缴
2010年6月,发行人聘请常熟海虞税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自查,海虞所出具了《涉税审核建议书》,情况如下:
自查补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情况:
发行人已在2010年8月2日,缴纳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在发行人自查的基础上,2010年7月29日-8月2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进入亿通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后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为:“你单位于2009年5月将一套美的水冷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该设备原值680478.3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并入房屋原值申报缴纳2009房产税”,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补征房产税,计680478.37
作者:
BC_MBA_student
时间:
2013-2-3 14:24
多谢,真是很好的总结!
作者:
therecruit
时间:
2013-2-3 14:24
1、天润曲轴(2009年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明确写到,“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分别为3418.97万元、3367.89万元。”
招股书申报稿对此事项的说明如下:2005年、2006年,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999年以前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00 万元。
——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 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2007年,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鱼跃医疗(2008年上市)
公司2007年度现金流量表“支付税费”高达6722万元,而前两年分别只有670万元、577万元,公司申报期三年营业收入都是2亿多元,扣除05年出售资产收益外,近三年的净利润也基本是0.3亿元左右,各年的所得税费用也基本在0.2亿元左右,前两年税费只缴纳了600多万元。
万元 2007 2006 2005
主营收入 28948 23199 21253
所得税费用 1897 2350 1936
净利润 3850 2997 8330
应交税金余额 414.6 3943 1597
支付税费 6722 670 577
公司在申报稿中未提及税款补缴相关事宜,但后续的澄清公告中有以下内容:
关于2005年-2007年本公司的相关税款缴纳情况
2005年-2007年,本公司均按照税法规定和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不存在偷逃相关税款的情形,2008年1月10日,丹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丹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分别出具证明,"自你公司成立以来,依法纳税。截至本日,无欠缴税款,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税务处罚"。
2007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金额为6,722万元,其中,支付企业所得税5,050万元,支付增值税1,352万元
3、中原内配(2010年上市)
2007 年,公司及铸造公司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共15,396,133.14 元,其中2004 年度为7,616,740.08 元,2005 年度为7,779,393.06 元。补缴上述所得税的原因为:公司外聘会计师对公司2004 年、2005 年会计报表进行期后审计,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2004 年、2005 年原始财务报告进行了调整,从而导致公司应缴所得税发生了变化。
2010 年2 月,孟州市地方税务局为本次补缴所得税专门出具依法纳税情况的说明:“中原内配和铸造公司于2007 年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属于公司依法纳税的行为,不构成税收违法行为”。
国信证券、博金所认为,公司于2007 年及时按审计后的所得税数额对2004年度、2005 年度所得税进行了补缴,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影响。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4、雅致股份(2009年上市)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 2007年12月10日做出深国税南罚处[2007]0122号和041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销售废料未申报纳税;2005年6月至2006年度期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没有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并纳税申报;2004年度至2006年度期间,非应税项目用料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补公司少缴增值税3,618,801.65 元,并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09,400.83元;公司共支付滞纳金854,224.97元。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事项已得到纠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发行人受到的税务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
①上述发行人少缴增值税的行为不属于公司及其财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会计核算的过失造成的,且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较小。
②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国税南罚处[2007]0418号),对发行人的罚款为少缴税款的0.5倍,该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的最低处罚。
③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重大税收违法违章记录。”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5、金通灵(2010年上市)
2006年及以前年度,由于公司会计核算尚不够规范,2007年公司聘请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审计,对以前的会计差错和会计核算差异进行调整,产生上述纳税调整事项,应补缴2006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803.76万元。公司已于2008年5月自查补缴,并得到南通市地方税务局认可,未加收滞纳金。
本公司经过认真自查,发现公司在2006-2008年期间,购买并赠送企业宣传品金额共计318,657.40元,未缴纳增值税。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该部分宣传品应补缴增值税50,930.71元。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漏缴、补缴情况。
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补缴该部分增值税,并缴纳相应滞纳金12,600.62元。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税、漏税的动机,出现补缴增值税及缴纳相应滞纳金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行人对税法所规定应纳税所得调整税项理解不透。该补缴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作者:
Chuckrox
时间:
2013-2-3 14:24
三丰智能: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形,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三丰智能补充缴纳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179.35万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164.00万元。发行人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项经过了黄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同意,并经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针对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能引致的税务风险,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前的5名自然人股东朱汉平、朱汉梅、汪斌、陈绮璋、朱汉敏共同出具承诺:如今后相关主管部门就公司上述分期缴纳2007年度、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追究公司责任,承诺人将共同承担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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