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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改后的中外合资的税收优惠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dkishore1    时间: 2013-2-3 16:08     标题: 股改后的中外合资的税收优惠问题

请问:股改使外资比例稀释低于25%是否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作者: ryanlb    时间: 2013-2-3 16:08

印象中如果合资企业已经经营了10年以上则不需要补税,否则需要,仅供参考。
作者: Analyze_This    时间: 2013-2-3 16:08

国税总局有个文,不满10年,股权转让导致低于25%的,补税,增资导致低于25%的不用,但该文已经失效了,实践中税务局还是按该规定处理
作者: soverby    时间: 2013-2-3 16:08

@jianjian 你说的应该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71号文) 。现在没有新条文,还不知道实践中怎么操作。
作者: ba736    时间: 2013-2-3 16:09

@秋桦 这家要股改的公司设立到现在还没到10年,所以担心要补税.
作者: comp_sci_kid    时间: 2013-2-3 16:09

只要不全部退出不用 补缴
作者: kickthatcfa    时间: 2013-2-3 16:09

理论上只要未满十年都要补交,但是建议前往税务局咨询,因为每个企业都有不同的情况。
作者: bleach    时间: 2013-2-3 16:09

是啊,就连税务局的人也搞不懂。
作者: giorgio10    时间: 2013-2-3 16:09

(1)由于改制增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
 ①兔宝宝(002043):2005年上市的兔宝宝在上市之前由于中方股东单独增资导致外方股东香港达华贸易公司在公司所占比例由30%降低至20%,招股书中对该税收问题没有做任何解释。
 ②歌尔声学(002241):由于2007年5月香港歌尔将其所持歌尔声学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以及姜滨个人,外资彻底从歌尔声学退出,歌尔声学由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从而补交以前享受的税收优惠1036万元。
作者: justin88    时间: 2013-2-3 16:09

各地税务局的理解不一致,002043是所得税还有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且外资股本没有减少,只是比例有变化,71号文有效。002241,外资彻底退出,补缴没有异议。
作者: firat    时间: 2013-2-3 16:09

国税发1997 71号文是2010年11月2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废止的,所以002043案例失去参考意义。
作者: bolligerallstar    时间: 2013-2-3 16:09

71号文2010年就失效了。兔宝宝与歌尔声学都是10年之前上市的,还有参考价值吗?
作者: cfalevel2011    时间: 2013-2-3 16:10

要缴纳的,即使上市之后被动稀释到25%以下。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作者: Kapie    时间: 2013-2-3 16:10

增资导致的外资股权稀释一般不补缴
股权转让导致的外资股比例低于25%的要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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