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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有集团LP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WASH    时间: 2013-2-3 17:31     标题: 国有集团LP问题

请教:如果国有公司做LP,超过募集金额的九成,GP是民营,是否需要作为国有股划转?谢
作者: defour44    时间: 2013-2-3 17:32

如果LP第一大出资人是民企或者自然人,就不是国有企业,它投资的股权也不是国有股。
作者: genuinecfa    时间: 2013-2-3 17:32

前面有人说过 单一国有公司作为LP,投资超过50%就需要划转
作者: Rasec    时间: 2013-2-3 17:32

需要的,你可以参考相关案例,都是按出资比例来界定合伙企业的性质
作者: Muddahudda    时间: 2013-2-3 17:32

需要,最好调整到50%以下
作者: bodhisattva    时间: 2013-2-3 17:32

这问题还没解决,正确答案是啥?最好有依据附上。顶起
作者: sabre    时间: 2013-2-3 17:32

请问相关的具体规定在哪里啊
作者: Palantir    时间: 2013-2-3 17:32

国资委办公厅80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标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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