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大股东在限制期内转让股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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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k
时间:
2013-2-3 18:04
标题:
大股东在限制期内转让股份的问题
A公司是上市公司,2011年在创业板上市。B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限制期为3年。现在B计划转让5%左右的股份给C公司,以获得现金套现。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B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现在的问题是,C公司是否能与B订立这样的合同,在B的限制期结束之后,其5%的股份自动转让给C公司。但是这样做的风险是否太大?C可不可以在目前的合同做出怎样的规定,以达到最大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在B最终违约后。
以上问题,多谢各位高手指点。
作者:
jcfa2011
时间:
2013-2-3 18:04
完全赞成zhang5ge观点。
作者:
AnalystForum
时间:
2013-2-3 18:04
限制期内可以签订预转让合同,预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应保证大股东控制权不受影响
作者:
transferpricing
时间:
2013-2-3 18:05
多谢你的方案,我再好好想想。
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的协议转让应该是没问题。
A是上市公司,你提的方案中,B需要将其一部分股份质押给C,这应该是属于披露事项的吧?如果想尽量不进行披露,是否不具有操作性。
作者:
stalkey
时间:
2013-2-3 18:05
能否说得再详细点,该预转让合同与二楼所提及的附条件生效合同有何区别?因为股份尚未转让,因此怎么会影响到大股东的控制权呢?多谢指教。
作者:
noel
时间:
2013-2-3 18:05
请问预转让的概念是哪里来的
作者:
Carson
时间:
2013-2-3 18:05
与二楼提及的附时间条件合同是一个意思,由于B的目的是套现,因此签订合同后,估计会从C处得到一部分资金,其实质相当于以一部分股权抵押获得了借款,对于该部分股权而言,便存在不稳定性。
作者:
chunty
时间:
2013-2-3 18:05
赞同!
在你的基础上,再假设:B\C通过某银行委托贷款,贷款条件是B持有的A股权质押,办理正常质押手续。期限与限售流通期一样。到期后,B主动违约,C起诉法院,法院判决依据委托贷款协议执行股权清偿。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据法院判决书办理股权转让。
请指点。
作者:
jbaldyga
时间:
2013-2-3 18:05
5%触及上市公司并购的披露点了,不披露肯定是违规的,倒时候协议转让交易所能给办吗? 如果少于5%,协议转让交易所好像根本不给办吧,只能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了。
作者:
strikethree
时间:
2013-2-3 18:05
签订一份“可交换债”的协议,C将5%股权的等额资金借予B,同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到期前,若B公司所持A股票解除限售,则C有权要求B公司将其所持A公司股票来偿还该笔债务。(为确保C的权益,可以将借款利率设定在较高水平,同时约定较低的转股价格)
此外,因为本事项可能导致C未来会持有A公司5%的股份,所以按理还是需要披露的,但如果可以的话,大可以找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主体来签订上述类似协议(或可以看成是“可交换债”的定向发行方式),这样,每个参与主体获得的股份就会在5%以下,或许可以规避披露事项?
个人意见,供大家讨论:)
作者:
wake2000
时间:
2013-2-3 18:05
但是楼上,如此处理,分开两家,对接盘未达到5%线,但对B来说,还是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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