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EastCoastJ
时间:
2013-2-3 18:45
标题:
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新公司法出台后,可以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吗?
最近看中交股份招股说明书,发现招股说明书披露“本公司设立于2006年10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整体重组并境内外上市的批复》(国资改革[2006]1063号),同意中交集团独家发起设立本公司。”,与公司法79条违背,很是疑惑,请高人解答。
作者:
skycfa
时间:
2013-2-3 18:45
公司法这一款有例外,经国务院批除外
作者:
b_sea93
时间:
2013-2-3 18:45
79条没有规定例外条款,不知楼上说的国务院批准除外是在哪个法规里看到的,请明示
作者:
HuskyGrad2010
时间:
2013-2-3 18:45
这个批复并不是你理解的那样,所谓的独家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均为中交集团内部的公司,即有可能是子孙公司和集团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独家是指不引进外部投资人。
作者:
wizofoz
时间:
2013-2-3 18:45
可是其股东只有中交集团一个呀,并没有其他子公司
作者:
iteracom
时间:
2013-2-3 18:45
同学,该招股说明书中写得清清楚楚,“中交集团”即指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集团。“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交股份。
作者:
jmh530
时间:
2013-2-3 18:46
同上,在中字头里,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对此ZJH无权质疑。
作者:
dvilayphet
时间:
2013-2-3 18:46
中国的法律就是对民不对官,如果是民企,哪怕你再小的瑕疵,任何政府部门都会狗仗人势,上纲上线,对政府,法律就是形同虚设。
有法不依,比没有法更恶,直接造成了对法治的破坏!
中国的法治进程,真是任重道远!
作者:
economicz
时间:
2013-2-3 18:46
碰到这种大型中字头的,扯这些法规没有意义了。
相信GWY在批准的时候,也知道存在这样的瑕疵,但事实就是这么干了,所谓特事特批!
作者:
bbtomato
时间:
2013-2-3 18:46
中字头的都是特权单位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