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己股权
[打印本页]
作者:
ajpheif16
时间:
2013-2-4 00:34
标题: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自己股权
讨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短时间内由股东进行认购,没有减资,对上市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众位大侠是否见过类似的过会案例?
作者:
wizofoz
时间:
2013-2-4 00:34
有限责任公司需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回购呢?
作者:
dirk01
时间:
2013-2-4 00:34
《公司法》只说了投反对票股东可在“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财产”、“解散”等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并未明确其他回购情形(和股份公司不同)。所以,谨慎起见,楼主应看看,能否从实质上判断,你所述的情形其实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作者:
RepoToronto
时间:
2013-2-4 00:34
如果时间极短,紧接着又转出去了,个人认为应该不是实质性障碍;但肯定是瑕疵;解释吧,解释的理由同意3楼
作者:
thecfawannabe
时间:
2013-2-4 00:34
多谢各位的解答,有无大侠知道类似过会案例?
作者:
hw0799
时间:
2013-2-4 00:34
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
作者:
Chuckrox8
时间:
2013-2-4 00:34
存在股权转让瑕疵,应不构成障碍。律师保荐人发表意见,解释下呗。
作者:
ryanlb
时间:
2013-2-4 00:35
到底是公司回购还是股东回购,先说清楚,差别很大的哦
作者:
tikfed
时间:
2013-2-4 00:35
公司法只对股份公司的股权回购做了限制性规定,未对有限公司的股权回购进行限制性规定,楼上所言的小股东要求回购权属于法理上的特别授权,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而非属于对于有限公司回购的限制情形。
民商法属于私法,最典型的特征在于法无明文授权,政府不能为;法无明文限制,民即可为。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