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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分立、合并契税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insafdar    时间: 2013-2-4 07:26     标题: 企业分立、合并契税问题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这里面投资主体相同需要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吗,可以有持股比例的变化么?
作者: tarunajwani    时间: 2013-2-4 07:27

文件中没有说明。
就是不知道各地方税务局怎么解释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想变动股权比例,可以在合并或者分立之后进行。这样可以减少税务风险
作者: NakedPuts00    时间: 2013-2-4 07:27

所谓持股比例的变化实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按现有股比进行分立;二是分立后股东之间进行交易。因此,分立后股比可以发生变化,但是纳税情况要分上面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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