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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律师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核查公司的关联方关系? [打印本页]

作者: karoliukas    时间: 2013-2-5 23:37     标题: 律师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核查公司的关联方关系?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2012年5月颁布的14号文)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我想请教各位大侠的是,根据这个规定,落实到律师身上,具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核查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呢?小弟目前看到的招股书和律师工作报告里,一般都只写“据本所律师核查,……”然后开始介绍,看不出究竟是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进行核查的。有没有大侠能指点一些能体现律师对公司关联方关系的具体核查过程的招股书或律师工作报告之类?或者有实际操作过的高手直接不吝赐教?小弟先行谢过!
作者: Sunshine4ever    时间: 2013-2-5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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