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起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以麻省信托的方式创设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然后将所有的现存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该特殊目的机构;(2)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将现金支付给以特殊目的机构名义开立的某一个境外的账户;(3)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通过发行债务证券所获得的收入来支持应收账款的购买;(4)应收账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被用来支付债务证券的利息,从而摊销特殊目的机构预先支付的资产的买价。而在跨国未来应收账款证券化中,为了突破主权评级的限制,加强与发起人的当地货币信用相联系的交易信用评级,未来应收账款的证券化除了应该依如上所述的方法进行构造,同时还应该考虑下列因素: |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