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交易在实质上是一种担保的安排而不是买卖;(2)交易的目的是肮脏的,一般情况下,交易将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就如何判断“交易在实质上是一项买卖而不是担保”来说,如果相关文件中的一项或几项条款与买卖不相符合,那么法院将把文件的所有条款视为一个整体以决定整个交易的性质。由Romer法官在Re George Inglefield,Ltd.案中所提出来的担保的特征也不一定必然与买卖的特征不一致,也就是说,一项被构造成买卖的交易,尽管它包含所有上面所说的担保的特征,仍然可以被视为买卖。事实上,在一项交易中,其所有的特征都不应该产生使转让被视为担保的风险,即对一项被当做买卖的交易在重新定性时被视为担保交易。特别是对卖方的追索权不应该成为将交易视为担保的原因。就如何判断“交易是肮脏的”这一方面来说,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之间的文件没有明确他们买卖的意图,那么将会认为交易是肮脏的。 | 欢迎光临 CFA论坛 (http://forum.theanalystspace.com/) | Powered by Discuz!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