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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证监会近期发的会计监管问题解答第8期5个问题,个人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slackeranalyst    时间: 2013-8-11 20:18     标题: 证监会近期发的会计监管问题解答第8期5个问题,个人的理解

证监会近期发的会计监管问题解答第8期5个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理解:
一、      会计估计发生差错的问题
解答引述了原第4期监管问题解答中关于会计估计存在差错的判断条件。但补充了是否追溯调整的内容,原第4期监管问题解答提到会计估计存在差错的、按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这次的解答进一步明确,会计估计差错,只有当公司确定相关因素导致会计估计差错累计影响数切实可行且该差错重要时,才需要追溯调整。这样,如果差错金额不重要、确定累计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只有采用未来适用法。
二、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同一控制“非暂时性”的判断
强调了同一控制“非暂时性”须具备的期限条件,即“合并前达到1年、合并后也达到1年”;以期限基础上,附加了一个条件,即本次企业合并与控制方之前的其他交易是否是“一揽子交易”。
关于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可以参考年初证监会发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6章第1节,如是否考虑彼此影响下订立的交易、是否几项交易才具有整体的经济性或商业目的、前后的交易是否互为条件等。
例如,A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为B,1年前C收购B的股权成为实际控制人,收购同时承诺为挽救A的财务困难、适时将其两个子公司置入上市公司。现A向C定向增发购买其的两家子公司D、E,同时A的主体业务为D、E子公司的业务。如果单从本次定向增发作为一个单项交易看,可以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但与1年前C实际控制A的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的话,则应该是反向购买,以C、D财务报表作为会计上的购买方(法律上的子公司)。
但除非有关上市公司方案中列明各项交易互为彼此条件,否则“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必然是企业合并中一个高风险的会计审计判断区域。
三、      安全生产费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明确不确认,原因是安全生产费只涉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暂时性差异的问题。
之前《计学撮要》的观点也是不应确认,但却认为存在暂性差异,是因为无法确定暂时性差异何时能够转回。
相比较而言,解答的理由更有说服力些。
四、      除固定标准的政府补助外,其他政府补助可否按应收金额金额计量
解答明确“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就可以按应收金额确认政府补助(而不必实际收到才确认)。这实际是符合准则原文的政府补助确认条件的,但是之前由于准则指南和讲解中都限定只有固定标准的政府补助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这样实务中很多政府补助只要同时具备能够符合条件和能够收到两个条件,就可以确认政府补助收入了。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集成电路企业股东的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免退条件,应是不必等到实际收到时就可以按应退金额确认。
五、      与政府交易取得的收入,是否均要作为政府补助,何时情况可以作为“营业收入”
主要涉及一些公用事业为主营的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收入,如废旧物资处理企业、新能源企业按其产出从政府取得的收入,是确认为公司的主营收入还是政府补助的问题。解答里提到要有商业实质且与日常经常活动相关,又是一个需要高度专业判断的原则性条款,也是在财务处理时判断起来很头疼的地方,很多政府补助的政策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商业模式的重点考虑对象,比如软件企业,如果没有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那公司可能就不会按现有模式开展经营, 这样是否能判断讲具有商业实质和日常经营相关呢?如果相关,那岂不是可以作为营业收入确认了,但如果确认营业收入又有些不妥。
现在可以参考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第12章第2节的举例,里边对垃圾处理、风电等从政府取得的收入还是倾向于确认营业收入。
作者: bleach    时间: 2013-8-11 20:19

你的理解,我很赞同,需要提醒的是,所谓《计学撮要》里有些内容我一开始就不认同,后来的财政部和证监会的解释都说明了这一点。别把这本书当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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