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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价值规律的误区(三) [打印本页]

作者: guren    时间: 2005-3-12 15:36     标题: 价值规律的误区(三)

价值规律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局限性

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决定的,这就促使商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使自己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个别直接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这样就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

但是,这种通过使个别直接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方法,不能解释开发新产品的意义。因为越是新产品,要想保证个别直接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就越不容易。因为新产品的工艺流程,无论是对技术人员来说,还是对工人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总不如生产旧产品来得更方便、更迅速。

价值规律尤其不能解释的是,为什么要开发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作为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它本身的个别直接劳动时间,无论怎样变化,都是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因此,从理论上讲,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它永远不可能把个别直接劳动时间降低到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以下。而只能把原来的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降低到现在的必要直接劳动时间。何况降低新产品的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要比降低旧产品的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困难得多。

事实上,开发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并不是通过降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来获得经济效益的。因此,价值规律不能说明开发独家生产的专利产品的现实意义。

由于价值规律不能解释开发新产品的意义,理所当然也就同样不能解释用于开发新产品的高新技术的内在经济动因。对于刚性价值规律来说,惟一可以接受的就是,能够使个别直接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直接劳动时间的新技术,即生产旧产品的新技术。

总之,价值规律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更不能代替市场供求规律,以往的认识无疑是夸大了价值规律的作用。正如列宁所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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