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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QFII [打印本页]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21     标题: QFII

两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12月1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一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   第五条当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作为其资产托管人的境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四)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七)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九)因违反《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七条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本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第八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爱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十条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及时向本所备案的,本所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三条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本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间亦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各有关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本所制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本所的证券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   第二章 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一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   合格投资者参与本所的证券交易,只能通过其委托证券公司的一个席位进行交易。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本所备案: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   (三)指定或变更托管人;   (四)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   (五)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   (六)变更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   (七)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八)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九)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   (十)因违反《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该公司总股本的20%。   第七条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本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第八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第九条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本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若五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第十条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三章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本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不及时向本所备案的,本所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三条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本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因技术原因,合格投资者暂不能参与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令 第12号 现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投资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24

QFII投资细则明确 证监会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

□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也可申请成为QFII □QFII可投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且无比例限制 □可参与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发行的申购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日前发表谈话指出,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都可申请成为QFII;除已明确的品种外,QFII可投资于经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且无比例限制,还可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发行的申购;在计算QFII持股变动时,将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在QFII年检方面,发言人表示,QFII应在托管人代为报送其经中国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告后一个月内,委托托管人将许可证(副本)报送到证监会接受年检。如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或不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以及对证监会作出的有关处罚拒不执行、在限期内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其许可证将不能通过年检。如QFII出现许可证未能通过年检,或其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等情形,QFII必须退出。   就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和审计等方面问题,发言人指出,QFII境内证券投资须选择具备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事宜。同时,应遵循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QFII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只有具备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才能为QFII提供审计服务。   证监会发言人指出,在QFII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未能通过年检,或QFII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以及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等情况下,托管人必须退任。而新任托管人应取得QFII托管人资格。(丁韬)

证监会发言人就QFII有关问题发表谈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收到许多境内外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有关事宜。为积极、稳妥地落实《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门以配套措施或规定的形式,对部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就其他问题回答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

(一)《暂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或规定有哪些?

答:有关的配套措施或规定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11月30日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申请表》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11月28日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2月1日,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于《暂行办法》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形式予以解释。

  (二)从哪里可获得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申请表?

  答:有关表格可以从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www.csrc.gov.cn)基金监管部栏目下载。申请人可视具体情况对申请表作适当调整后填报。

  (三)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的申请材料应采用哪种语言?

  答:中文是唯一有效的语言。

  二、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申请、审批和退出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须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合格投资者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3、申请人授权托管人办理申请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托管人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说明(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申请人是境内托管人的直接客户的,应报送其与境内托管人的托管协议草案;申请人是境内托管人的间接客户的(通过全球托管人),应报送其与全球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草案以及其全球托管人与境内托管人签定的托管协议草案。在申请人取得国家外汇局投资额度批准后,托管人至少应在申请人首次汇入本金的七个工作日前报送托管协议正式文件。

  6、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的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

8、申请人主要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其最近3年是否受到执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9、申请人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说明;

  10、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11、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申请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

  12、申请人或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者合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开展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活动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13、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中,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以及前款规定的第3、6、7、9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前款规定的第8项文件须经从业人员执业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五)《暂行办法》及前文提到的"法定代表人"如何界定?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

  (六)《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的"批准时间内"指什么期限?

  答:"批准时间内"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申请人计划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期限。

  (七)除《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的四类机构外,哪些机构还可以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

  答:属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如信托机构或政府投资机构等,都可以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

  (八)请介绍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年检情况。

  答: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代为报送其经中国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财务报告后一个月内,委托托管人将许可证(副本)报送到中国证监会接受年检。

  (九)在什么情况下合格投资者的许可证年检将不获通过?

  答:合格投资者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或者不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或者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处罚拒不执行,或者在限期内不改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其许可证将不能通过年检。

  

  答:合格投资者的许可证未能通过年检的,或者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合格投资者必须退出。

  三、关于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和审计等有关问题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哪些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答: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有关事宜。

  (十二)根据《暂行办法》第18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的其他人民币金融工具还有哪些?

  答:合格投资者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中国证监会对此不设投资比例限制。此外,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四者的申购。

  (十三)合格投资者信息披露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合格投资者应当遵循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切实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披露其持股变动信息,在计算其持股变动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控制的同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B股、H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存托凭证。

  (十四)合格投资者应选择哪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提供审计服务?

  答:只有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才能为合格投资者提供审计服务,具体名单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会计部栏目。

  (十五)在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合格投资者是否可以进行证券交易?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因变更机构名称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可继续进行证券交易;但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暂停证券交易。

  四、关于托管人的申请、审批和退出

(十六)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文件?

  答:申请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托管人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托管人申请表;3、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4、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实收资本证明文件;6、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7、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8、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的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9、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七)托管人资格的审批程序是什么?由谁监管?

  答: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应当由人民银行首先批准其托管业务许可,再由中国证监会会商国家外汇局同意后,批准其托管人资格。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依法分别对托管人的相关业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

  (十八)托管人的退任程序是什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必须退任:1、合格投资者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未能通过年检的;2、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3、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应当取得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新任托管人接任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备案。原任托管人托管的资产无新任托管人承接的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该合格投资者应当终止其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活动。

  五、其他

(十九)哪些国家或地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

  答:有关信息见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网站国际合作部栏目。

  (二十)从哪里可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

  答:可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网站上查寻。

(二十一)申请人如何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有关咨询?

  答:申请人可发电子邮件给fundsup@csrc.gov.cn,请注明标题为QFII或者CUSTODIAN,中国证监会将就有关问题继续作统一回答。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26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2-10-10 13:1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监督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是指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投资者持有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或者持股数量虽未发生变化,但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投资者控制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有关持股变动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变动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行为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和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股份持有人是指在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股份控制人是指股份未登记在其名下,通过在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等合法途径,控制由他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共同提案、共同推荐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是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   第十条一致行动人自一致行动关系形成之日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临时保管各自持有、控制的该公司的全部股票,临时保管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期间,应当将其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控制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三章持股变动报告书及公告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前款义务人在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做出公告。   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负责统一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持股变动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名称、住所;(二)上市公司名称;(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四)持股变动方式;(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就该上市公司股份所进行的交易;(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予以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投资者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该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第12号令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托管人管理?

第五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二)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及时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办理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手续时,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上准确填列;?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上个月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投资额度管理?

第七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五千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八亿美元的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根据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情况,可以调整单个合格投资者上述申请投资额度的上下限。?

第九条合格投资者在获得外汇登记证三个月内未汇足本金而需在原批准额度以内汇足本金的,或汇出部分本金后再汇入本金的,或增加投资额度的,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包括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外汇登记证;?

(三)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境内证券投资情况报告;?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复文件并通过托管人向申请人转送;决定不批准的,通过托管人向申请人转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在境内的停留期间自合格投资者第一次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投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转让申请:?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合同;?

(三)外汇登记证;?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转让方和受让方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商中国证监会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国家外汇局出具同意转让的批复文件,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托管人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转送。决定不批准的,通过转让方和受让方托管人分别向转让方和受让方转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三条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将全部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调整受让方的投资额度。转让手续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将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的,相应调整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申请将全部投资额度或部分投资额度转让给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的,受让方应当先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转让申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合格投资者应当而且只能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一)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正式托管协议;?

(四)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使用的书面承诺;?

(五)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可以凭国家外汇局的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托管人应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范围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并将外汇登记证交还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和收益已全部汇出;?

(二)已全部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解散、破产并完成清算程序;?

(四)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已自动失效或已交还中国证监会;?

(六)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汇兑管理?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日汇入本金超过等值五千万美元(含五千万美元)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国家外汇局。?

国家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情况,可以建议合格投资者在其投资额度有效期内调整本金汇入的时间。?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汇率应根据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或其托管人当天挂牌汇率的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本金申请书;?

(二)外汇登记证;?

(三)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本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国家外汇局提供外汇登记证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其汇出的,出具核准文件。托管人凭国家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收益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收益实现年度按中国会计年度计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局对合格投资者的外汇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情况;?

(二)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入、汇出情况;?

(三)结汇和售付汇情况;?

(四)合格投资者遵守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在年检时应向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投资情况说明;?

(二)托管人编制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外汇登记证;?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应将外汇登记证的年检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在年检中发现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外汇局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罚。限期不改正或拒不执行的,其外汇登记证不能通过年检:?

(一)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汇入本金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

(二)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擅自汇出本金或收益的;?

(三)人民币特殊账户收支范围超过《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的;?

(四)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未能通过年检的,由国家外汇局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后决定合格投资者资金的退出方案。?

第二十五条国家外汇局可以对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机构应当接受并配合检查。?

国家外汇局应当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或托管人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超过投资额度有效期汇入本金的,由国家外汇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以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汇出本金和收益的,或托管人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由国家外汇局责令改正,并处以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或托管人未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或开立多个人民币特殊账户,或超出《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使用人民币特殊账户的,由国家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托管人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国家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人民币的罚款。?

第三十条托管人拒不改正违规行为,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作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或托管人违反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外汇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要求向国家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具有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志在金融    时间: 2005-3-18 14:3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2年12月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及其委托的托管人和境内证券公司在办理与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当依照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提出申请。 第五条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四) 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六)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七) 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 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 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 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本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材料,本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全称和托管人全称及合格投资者全称,其中境内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全称以营业执照记载的名称为准,合格投资者全称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记载的名称为准;“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以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号码为准。合格投资者对该证券账户的证券资产享有权利。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重新申领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托管人后,应当委托新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七)项材料。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更换境内证券公司后,应当委托托管人代其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手续,除《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外,托管人还应提供本细则第五条第(十)、(十一)项材料。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失效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章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拟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的委托将合格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派发到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托管人应当及时、足额地将现金股利发放给相应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司法等有权部门对合格投资者证券资产的查询、冻结、解冻等事宜由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裁决过户由本公司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因合格投资者委托的境内证券公司原因导致错误交易且双方已达成更正协议的,相关托管人及证券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过户登记申请表》; (二) 过户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 双方达成的更正协议,协议书中应当说明错误交易的原因; (四) 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材料无误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第十五条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本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十六条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托管人所托管所有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结算业务。托管人申请开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和预留印鉴卡; (五)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的结算银行中选择一家,开立一个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备案回执后,作为在本公司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托管人只能通过该账户向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资金和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名称应与托管人名称一致。 第十九条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托管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以及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不再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结清与本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本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 T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扣款、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返还、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托管人所托管的每个合格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第二十三条 T日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本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本公司结算系统获取。 除因本公司结算系统原因托管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本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托管人。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本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本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1日17: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配备熟悉电脑、财务、结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结算业务,制定内部结算管理办法,确保托管人与结算银行和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制订结算数据备份制度和电脑病毒防范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托管人应当缴纳结算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第三十条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 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托管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本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三) 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四) 通知透支托管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五)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本公司在T+1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托管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券的,本公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本公司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本公司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计算对托管人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托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特别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结算业务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委托托管人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公司现行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则、业务指南、运作指引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作者: yuanyahui    时间: 2005-5-1 10:03

能不能简单点,看的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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