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证监会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将自8月18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专户理财一对多即将进入实战阶段。
其中,证监会规定,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得低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型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60%。而资产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情况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即利润)的20%。
同时,证监会还对业绩报酬的提取原则给出了明确规定,在满足计提业绩报酬条件的前提下,业绩报酬提取时间仅于投资者选择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方可收取。业绩报酬的计算基础要以退出资产的投资增值部分(也就是包含收益分配和净值增长两部分)高于预先设定的计提基准的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
同时,业绩报酬的提取原则上根据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业绩报酬(例如,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满3年的,应当分别计算持有期限为1年、2年和3年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对应的业绩报酬)。在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非开放日违约退出的,业绩报酬可按年化收取。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后其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仍不得低于100万元。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必须一次性全部退出。
同时,除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年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在非开放日,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投资者不能退出,同时也可以约定投资者在承担一定的退出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不过,退出违约金不得低于退出金额的2%,并可根据距离下一次开放日剩余时间的长短逐级提高,退出违约金应当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转帖自: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8月08日 05:38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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