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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觉得违反了,因为additional composition arrangement并不是以是否有薪水或是否当事人如何认为决定的,而是要看是否产生了利益冲突。而究竟是否有利益冲突则要有雇主决定,因此必须要把额外的工作的相关细节告诉雇主,如果确实有冲突,但雇主依然同意的话,需要从雇主哪里拿到相关的书面认可。 题目中提到:她自己认为不产生冲突,因此就没说。这是没用的,因为是否有冲突必须由雇主决定。至于是否有薪水那更是无关,只要是受正式合同制约下的工作,都属于additional composition arrangement,不是说不拿薪水就OK的。

 

3. 那题问的是什么?维护谁的利益,还是对谁有loyal的职责,具体问的啥我记不清楚了,总之CFA成员对formal client是不具有loyal的义务的,只有对其信息保密的职责,对CFA也不存在loyalty一说。而对于client和employer都要loyal.

至于发生利益冲突时怎么做,应该选all for client, employer的利益必须放在client之后。而雇员自己的利益又在其之后。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7 7:05: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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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但是是否有冲突,是要由雇主决定的,而不是她自己说了算,这也是为什么必须通知雇主的原因。

我记得题里说的很清楚:她自己认为教yoga不会有conflict,所以就没说。 但是雇员有告知雇主额外工作的义务,至于该工作是否有影响到当前雇主的利益,则要由雇主决定。雇员不能因为她自己认为没影响就不说。

 

也就是说,究竟教yoga是否真的有影响没关系,有关系的是那个CFA会员必须告诉她的雇主,因为这她对这份额外工作的意见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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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以下是引用carolballack在2009-12-7 10:20:00的发言:

有一道讲A国,B国和CFA Standard严格性冲突的,选哪个啊

选CFA standard吧

因为虽然规定那个严选哪个,但是雇员国家规定要按照客户国家的法律来处理,所以实际上那个人所受的法律管辖是客户国家的,或者是CFA standard,而其中后者比较严格,所以选CFA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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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appliable law 和CFA standard哪个更严格
OH国家的法律不是appliable law, 因为它规定按客户国家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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